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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用名词。

关于汉字的起源[1],中国古代文献上有种种说法,如“结绳”、“八卦”、“图画”、“书契”等,古书上还普遍记载有黄帝史官仓颉造字的传说。现代学者认为,成系统的文字工具不可能完全由一个人创造出来,仓颉[2]如果确有其人,应该是文字整理者或颁布者。最早刻划符号距今8000多年。

名词解释

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目前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对一些基本概念及其理解还都存在一定的分歧,其中,对作为学科名称的管制、规制与监管的分歧就是典型一例。英文Regula-tion在学术界通常被译成“管制”或者“规制”。例如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Regulation就被译为“管制”;也有一些学者更多地使用“ 规制”;而在实际部门,习惯使用“监管”,如金融监管、电力监管、公用事业监管等等。在经济发达国家,许多学者对管制或规制也有不同的定义。例如,维斯卡西(Viscusi)等学者认为,管制是政府以强制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F.Spulber)则认为,管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日本学者植草益对规制所下的定义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则认为,管制是政府以命令的方法改变或控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以控制企业的价格、销售或生产决策。中国学者对管制的定义与上述定义大同小异,有的学者习惯使用“管制”,而有的学者使用“规制”。使用“管制”还是“规制”往往取决于学者们的不同偏好与理解,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管制的构成要素

综合中外学者对管制概念的讨论,尽管人们对管制所下定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管制至少具有这样几个构成要素:1,管制的主体(管制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简称政府),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管制者被授予管制权;2,管制的客体(被管制者)是各种经济主体(主要是企业);3,管制的主要依据和手段是各种法规(或制度),明确规定限制被管制者的什么决策,如何限制,以及被管制者违反法规将受到的制裁等等。根据这三个基本要素,可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

管制经济学

管制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比较广泛,但可以归纳为经济性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这三大领域。经济性管制的领域主要包括那些存在自然垄断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产业领域。与经济性管制相比较,社会性管制是一种较新的政府管制,它不以特定产业为研究对象,而是围绕如何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实行跨产业、全方位的管制。反垄断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领域,其主要研究对象是竞争性领域中具有市场垄断的垄断企业及其行为,特别是由市场集中形成的经济性垄断行为。

管制经济学是以经济学原理研究政府管制科学性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它是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与发展的,其理论研究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为政府制定与实施管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证材料,其研究带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显示出应用性学科的性质。同时,管制经济学涉及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又决定了管制经济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中国对管制经济的研究起步较晚,最早介绍到中国的管制经济著作是施蒂格勒著的《产业组织和政府管制》(潘振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在这部论文集中,其中有4篇是关于政府管制方面的论文。随后,出版了日本学者植草益著的《微观管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这是介绍到中国的第一本专门讨论管制经济的专著,有很大的影响。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管制经济学论著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出版了许多论著。这为管制经济学在中国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就总体上而言,中国对管制经济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许多方面需要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