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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屋是由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承担建筑的公共房屋,为大部分新加坡人的住所。
介绍
马来西亚的组屋大部分分布在大城市,如吉隆坡、槟城、新山等,大部分为二房式,多提供给中下阶层及贫穷家庭居住。马来西亚的组屋逐渐减少,政府兴建人民组屋代替组屋。人民组屋与组屋的不同点是人民组屋的住户不拥有房子的拥有权,房子拥有权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给予那些在零度木屋计画下,被迫搬走的家庭居住。住户每个月必须缴交房租给政府。
历史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独立初期的50年代末至60年代,为了让中下阶级及贫穷人士能有住所,于是政府在各个城镇,如吉隆坡、八打灵再也、槟城、新山、怡保、巴生、马六甲等之市中心开始新建高楼层的组屋,如吉隆坡市中心在这段期间就出现了苏莱曼组屋(英语:Sulaiman Courts,建于1957年,楼高11层,共有295个单位,于1986年因市中心Sogo百货的建设而被拆除)、东故阿都拉曼组屋(英语:Pekeliling Flats,俗称“17楼”,建于1964至1967年间,在2006至2014年,3栋组屋建筑被拆除)、拉萨组屋(英语:Razak Mansion,1968年完工,15座四层式组屋共有600个单位)、斯里雪兰莪组屋(英语:Sri Selangor Flats,由于落在辛炳路,因此也常被称为辛炳组屋(San Peng Flats),1972年竣工,共有6栋建筑、每栋16层高)等组屋群。[1]不过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马来西亚政府已开始逐渐减少兴建组屋。1996年被提出,以取代独立初期所推行的组屋计画,人民组屋与组屋的不同点是人民组屋的住户不拥有房子的拥有权,房子拥有权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给予那些都市更新计画下,被迫迁移的家庭居住,住户每月必须缴交房租给政府,在计画推行初期,亦有部分系采用低廉的售价贩售给人民。人民组屋计画于1998年开始在实现。
新加坡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后,新加坡被授予自治。其住房短缺问题,在战前就已经存在。但由于低利率以及战争的损害,进一步加剧了居住方面的问题。
1947年,英国房屋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新加坡有‘一个世界上最糟糕的贫民窟,是文明社会的耻辱’”。新加坡平均每人建筑密度在1947年高达18.2,高层建筑则颇为罕见。
1959年,住房短缺的问题仍然相当严重。在一份建屋发展局文件中提到,预估在1966年,30万人口将居住在棚户区,25万住在郊区或是市中心肮脏的店屋里。
1959年,人民行动党认识到住房问题需要急切关注,在其竞选活动中,承诺在胜选后将提供廉价房屋予穷人。当其赢得选举,并组成新民选政府后,即立刻采取行动,以便解决住房短缺问题。新加坡政府随后通过建屋发展法令,于1960年取代原有的Singapore Improvement Trust。
建屋局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由新加坡政府列出的一致宣言,政策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凝聚力和爱国主义。1968年,新加坡公民被允许使用他们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央公积金购买自己的家园,新加坡政府并租房给他们入籍该国的人士,作为进入新加坡境内工作的回报。
组屋种类
- 一房式:客厅、饭厅和卧室为一体的组屋,现在大部分已经被拆除,俗称“一房半厅”。
- 二房式:一个客厅、一间卧室,部分为贫穷家庭申请政府住房临时住所
- 三房式:一个客厅、两个卧室,是现在修建的最小单位。
- 四房式:一个客厅、三个卧室。
- 五房式:一个客厅、一个饭厅、三个卧室的组屋。
- 六房式:一个客厅、一个饭厅、四个卧室的组屋。1990年代修建的也叫“公寓式”。
- 双层公寓式:双层组屋单位,一般下层为客厅、饭厅、厨房和储藏室,上层为卧室。
设计
组屋的设计与香港的公共屋邨相似,有铁闸、大门。惟一不同的是,地下不设大闸、管理员,保安远比香港宽松。
关于组屋的规例
建屋发展局的规例只让新加坡公民购买新组屋,而永久居民则只可以在二手转卖市场上购入组屋。在组屋购入后,一般上必须在屋主住满五年后才可转卖。建屋发展局规定一个完整的家庭只能同时拥有一间政府组屋,另外对单身人士购买组屋,建屋发展局也有相当多的限制。
参考文献
- ↑ 辛炳组屋,隆市心脏地带的另类天地. The Malaysian Insight. 2018-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