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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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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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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person  
1799 年至1800年为美国众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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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约翰•马歇尔
1800 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国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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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文名    =  John Marshall
1801 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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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    = 
约翰·马歇尔被美国的权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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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约翰•马歇尔4.jpg|缩略图|居中|约翰·马歇尔|[http://photocdn.sohu.com/20140311/Img396369674.jpg 原图链接]  [http://roll.sohu.com/20140311/n396369673.shtml 来自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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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像说明 =  约翰•马歇尔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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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birth date |175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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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点 =   弗吉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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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籍    =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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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   政治家、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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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成就 =   奠定了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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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big>''' 约翰·马歇尔'''</big> (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1799 年至1800年为美国众议员 ,1800 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国务卿 ,1801 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约翰·马歇尔被美国的权威期刊[[ 《大西洋月刊》]] 评为影响美国的100位人物第7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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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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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br> 约翰·马歇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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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br> John Marsh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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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br>美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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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br> 弗吉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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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br> 175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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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日期'''<br> 183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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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业'''<br> 政治家、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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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就'''<br> 奠定了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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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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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big>'''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big>(1755-1835年),美国独立和建国时期的政治活动家和法学家。早年参加独立战争。在政治上属于联邦主义者,主张加强中央集权,支持批准'''《联邦宪法》'''。任国务卿期间在外交上有亲英倾向,但仍主张奉行中立政策,缓和与英法两国的矛盾;支持与法国签订'''《莫特枫丹条约》''';缓解与英国的经济纠葛;进行边界问题谈判等。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长达三十四年,创立了许多司法惯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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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约翰•马歇尔5.jpg|缩略图|左|约翰•马歇尔|[http://images.bj.xdf.cn/upload/2017/08/30/20170830154725-fa2f12d0.jpg 原图链接][http://bj.xdf.cn/guowaidaxue/show/999cd76fcead425f90285433a5623bbd 来自新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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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755年9月24日''',约翰·马歇尔生于弗吉尼亚的日耳曼敦附近。父亲托马斯·马歇尔虽然是一个普通的小农,但具有独立而坚强的性格,曾经积极地参加了独立战争,是少年马歇尔心目中的榜样。约翰·马歇尔的母亲玛丽·艾沙姆·马歇尔,是个普通的家庭主妇。这是一个北美早期典型的农民家庭,以农业为生,为了寻找适于耕种的土地而不断迁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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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的童年时代是在地广人稀的弗吉尼亚边疆度过的,这使他养成了简朴、坚韧等性格。为了使他有一个好的前程,并不富裕的父母让他在家中接受了良好的启蒙和初级教育,后来又送他到外地的一家著名的私立学校就读。离开家庭的学习生涯使他独立自主的能力大大提高。他最喜欢的课程是文学,熟读过许多古典文学名著,并开始研读法律。马歇尔所受的教育并不系统,却相当严格,甚至有些刻板,这使他打下了坚实的知识功底,也培养了他刻苦勤奋的精神和执着的性格,这对他的一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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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当反英独立的革命风暴冲击北美大陆时,马歇尔毅然告别了平民生活,加入到革命斗争的行列之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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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775年春天''',马歇尔参加了当地的民兵组织,在弗吉尼亚打击英国军队。后来,他参加了大陆军,转战各地,先后参加了布兰迪万、福吉谷、日耳曼敦等战役,在历次军事行动中均有突出表现,军职不断晋升。艰苦的战斗岁月锻炼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强了他的领导和决断能力。此时期他给人的印象是性格坚强执着,办事果敢有效率,但比较刻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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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780年''',马歇尔退役。他决定继续学习法律专业,不久,便进入了威廉·玛丽学院,师从托马斯·杰斐逊当年的老师乔治·威思先生。在当时,弗吉尼亚律师协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极高,但由于马歇尔为人忠诚,业务能力过人,所以很快就取得了律师资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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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782年初''',马歇尔移居里士满。同年与玛丽·安布勒小姐喜结良缘。婚后夫妻感情甚笃,家庭生活稳定而幸福。就在这一年,马歇尔被选入州立法议会,他的律师业务也开展得十分红火,很快就成为当地律师界的精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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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这时期,马歇尔的联邦主义政治倾向日益明显。他根据自己的军人生涯和邦联体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必要性,因此积极支持1787年费城'''《联邦宪法》'''。此后,他成为弗吉尼亚批准宪法运动的领导人之一,对于联邦宪法在该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于对司法权的高度重视,此间他反复强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赢得了声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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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联邦政府建立后,马歇尔的观点与联邦党人十分相近,支持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一揽子经济计划。但由于个人财务等问题,他没有接受政府对他的一些重要任命。约翰·亚当斯总统任内,美法矛盾尖锐,亚当斯总统派马歇尔参加一个赴法使团,试图解决两国分歧。马歇尔接受了任命。但督政府外交部长塔列朗没有与使团见面,而是派来几个说客羞辱性地诱使美国人向法国行贿,而后才能进行谈判。美国人拒绝了(但也有史学家通过研究认为,如果当时法国人同意谈判期间停止在海上捕获美国船只,美国人是同意行贿的)。马歇尔以高傲的姿态回绝了法国人的索贿要求,然后愤而离境,其正义言行得到了国人的交口称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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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799年''',在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马歇尔当选为国会议员。在国会中,他是亚当斯总统最坚定的支持者之一,虽然他此时的某些主张与联邦党人不尽相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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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国务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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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800年6月''',在友人的再三劝说之下,'''马歇尔终于接受了亚当斯总统的任命,出任美国国务卿一职'''。此时,美法关系不断恶化,法国私掠船不断在公海上掠夺美国商船,以汉密尔顿为首的新英格兰联邦党人主张对法宣战。马歇尔虽然具有亲英倾向,但支持亚当斯总统继续执行中立政策,设法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1800年9月,美国派出新的外交使团赴法谈判,签订了和约,宣布废除1778年美法同盟条约,重申公海自由的原则,从而结束了一场一触即发的战争危机。这一条约是美国孤立主义外交的体现,使美国远离了欧洲的纷争,但它却造成了联邦党内部严重的分裂。马歇尔还促成了与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的谈判,以稳定美国的对外贸易。这一条约也表明了法国对美国政策的转变,即不再试图控制美国,或利用美国对抗英国。</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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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最高法院掌门人'''</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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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801年初''',马歇尔受命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亚当斯之所以任命马歇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马歇尔是一位坚定的联邦主义者,具有很强的原则性;第二,马歇尔是弗吉尼亚人,最高法院中应该有这个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实证明,这是亚当斯总统所做出的最重要的决策之一,马歇尔对最高法院产生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马歇尔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门人”的角色,以维护司法权的地位和尊严为己任。正是在马歇尔任内,最高法院确立了众多司法惯例,司法权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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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亚当斯总统卸任前大力扩充下级联邦司法机构,把许多联邦党人塞入政府部门。托马斯·杰弗逊政府力图通过制定《撤销法》撤销这些机构。马歇尔认为这是对司法权的挑战,于是他便利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来证明法院的权威。该案的内容是:被提名担任已经取消了法院职务的联邦党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国务卿麦迪逊颁布委任状。最高法院的裁决是: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补偿,但判给他补偿不在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内。该判决使最高法院获得了极为重要的司法复审权。马歇尔强调法律对契约和财产的保护,从而限制了政府对个人经济事务的介入。马歇尔还使最高法院获得了判定各项法律是否违宪和审理下级法院的决议等重要权力。他所坚持的联邦权力高于州权的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力。在杰斐逊总统第2任期间,阿伦·伯尔叛国事件败露。在审判伯尔时,马歇尔主张对宪法关于叛国罪的定义从严进行解释,并亲任审判长,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使阿伦·伯尔无罪开释。这是对杰斐逊政府的一次沉重打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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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由于马歇尔坚持他一贯主张的原则,敢于与联邦政府公开抗争,使他成为政府反对派人士心目中的英雄。马歇尔在最高法院任职一直到他离开人世,他与行政权之间,特别是与杰斐逊、詹姆斯·麦迪逊 等总统的相互斗争始终在持续着,并不时摩擦出火花。但有学者认为:正是这一矛盾斗争使得美国的政治体制日益充实完善,在充分发挥联邦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有力地发挥司法权的限制和保护作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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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的活动范围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他在其他领域亦有所建树。他编写出版了《乔治·华盛顿生平》一书,在当时产生了轰动,但也有人指责他以歌颂华盛顿为名,宣扬美国联邦党人的观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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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835年7月6日,七十九岁高龄的约翰·马歇尔在费城病逝——据说自由钟恰在此时破裂,好像在为一位重量级人物的去世表示哀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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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约翰•马歇尔6.jpg|缩略图|右|约翰•马歇尔|[http://www.68jt.com/UploadNews/68Jt20180703204344108.jpg 原图链接][http://www.68jt.com/news/79937.html 来自六八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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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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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法律与政治的关系'''</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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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在马歇尔担任联邦大法官期间,最高法院面临着持续不断的政治压力。这里面既有联邦党人与共和党人的激烈党争,也有谢斯起义这个重大政治事件的冲击,还有安德鲁?杰克逊总统和佐治亚州之间关于印地安事务的无休止的争吵。在这一系列冲突中,马歇尔努力寻求最高法院与党派政治的外部压力相分离。马歇尔认为在法律与政治之间,法院应将裁判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之上,最高法院应确立其作为宪法性争议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预其他部门所做出的政治性行为。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敏锐地洞察了那些激进的联邦党人欲借该案打击以总统为代表的共和党人的意图,鲜明地指出:“根据合众国宪法,总统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权力,在执行的过程中运用他的自由裁量权,并以其政治身份,仅向他的国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负责……如果部门领导是执法机构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执行总统的意志,或仅在执法机构具备宪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行动,那么再清楚不过,他们的行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审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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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关于政治和法律观点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对法治的信念即对宪法的看法上。他认为宪法至上。宪法的至上性来源于美国人民,美国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权威的最终来源。他怀疑纯粹的民主制和普选制,坚信建立一个平衡的宪政体系对当时的美国是最急需的。在这个体系中,国家一级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临时性的权力中保持持续的运作,切实适当地实现既定的宪政目标。他认为宪法性的限制终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联邦政府部门造成独裁,以至损害国家和人民。同时,他认识到宪法对州的权力限制在于保护联邦政府权力免于受到地方权力的干扰,不至于使州权与联邦权力相冲突或是州权干涉了诸如州际贸易之类的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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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司法审查制度和联邦法院的宪法解释权'''</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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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找不到任何规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规定。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明确呼吁联邦法院应该拥有此项权力并主张“违宪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后,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运用了与汉密尔顿同样的推理方法,并且得出了与汉密尔顿一致的关于联邦法官的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的结论,从而最终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马歇尔推论说:“限制权力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这些限制随时可由行使这些权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为何还要将这些限制明文规定?”马歇尔回答了他的自我设问:“宪法是至上与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变。”“无疑,所有那些设计成文宪法的人们将它设想为形成民族的基本与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这些政府的理论一定是一项和宪法抵触的立法是无效的。”由于“阐明何为法律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那些把规则应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阐述与解释那项规则。”同时由于“合众国的司法权力扩展到起因于宪法的所有争议。”因此法院有权解释和运用宪法,应当由联邦法院来裁判联邦法律与美国宪法之间的冲突,并且宣告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联邦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国会、总统或其他政府机构也可以解释宪法,并按照它们对宪法的解释行使职权,但法院的解释必须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机构的遵守。马歇尔认为联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于:法官的终身任职和宣誓效忠宪法将会使他们远离政治诱惑,同时也授给他们公正裁决的职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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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认为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保证联邦司法权的统一,在于避免州权力与联邦的权力发生冲突。在马丁诉亨特一案中,针对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拒绝遵守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联邦条约的解释,马歇尔对宪法第三条“起因于”这一需求作了广义的解释,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听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认为宪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对于起因于宪法、联邦法律和条约的争议具有至高无上的司法权。他进一步论证说:合众国是一个单一的国家,各州仅是其组成部分,它们在若干目标下是主权者,在其他目标下,却是从属者,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凡与合众国宪法和法律抵触者,皆绝对无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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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联邦国家主义思想'''</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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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利用宪法解释大大丰富了美国宪法的商业条款含义,并对培育美国联邦系统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关系的现代理念发挥了重大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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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深刻认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他拒绝在缺乏明确的宪法性条文时,将《权利法案》适用于各州。他认为有益的联邦主义价值观应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处理内部事务的自治等。出于同样原因,马歇尔不愿听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对州的诉讼。这一思想后来直接体现为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对于诉州和诉州官员的差异性规定,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在联邦体系内的平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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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认为制宪者在设计联邦宪法时,目的是经历未来的年代并且能经受各种人类事务危机的冲击。因此,某些时候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可以灵活运用宪法的条款而不背离宪法的基本意图。在马歇尔看来,宪法把政府的权力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作了分配。联邦权力或国家权力作为一种至上性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一系列明确授权。但那些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应该归属于各州或人民自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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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认为建立一个国家统一的经济市场,保护州际贸易的顺利交易,对于维护联邦的生命力至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诉奥格登(GIBBON V.OGDEN )案中,马歇尔依据自己的宪法解释观对“州际贸易”这一宪法术语作了扩大解释。他说:“制定我们宪法的开明志士以及采纳它的人民,必须以文字的自然含义来表达他们的设想……所有美国人一致理解,贸易一词包括航运。对贸易-包括航运—的权力,是美国人民采纳其政府的主要目标。”州际之间的贸易扩展到“和国际、州际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贸易。同时因为宪法所规定的国会调控贸易的权力属于一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作为一种宪法性权力,和授予国会的其他权力一样,这项权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宪法规定之外,它不承认其他任何限制。基于上述理由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判决:纽约州无权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联邦执照的汽船在其州内水道上行使。这些法案因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本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打破了纽约州对航运的垄断,更在于开启了运用商业条款,维护联邦权力,适应国内工业和社会经济的变化,从而打破地方主义对商业流通的阻碍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马歇尔和其他法官也认识到了各州对于联邦存在的重要意义,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对国会调控州际贸易的权力确立了一个参照标准外,马歇尔也承认了州政府可以通过检疫法律、检验需求和其他措施来增进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并允许各州通过警察权力条例对商业产生附带影响。这样,马歇尔又明智地维护了各州的宪法独立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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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此外,马歇尔还系统地提出了联邦权力在处理涉及州际贸易事务时应受到的限制这些限制除了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和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之外,还应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对国会的间断性政治监督。他在麦克洛克诉马里兰(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说道:尽管联邦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动范围之内,它却是至高无上的。这似乎是其性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联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权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并为所有人而行动。因此所有人有权通过控制措施保证其不被滥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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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在麦克洛克案中马歇尔对宪法中的“必要和适当的条款”再次进行了扩大解释。他说,必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物质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对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据这样一种理论解释,马歇尔推导出后来学者所指称的联邦默示权力。他说:“我们承认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并且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们认为宪法的完好解释应该允许国家立法机构具有选择手段的裁量权,使授予的权力得到实施,从而使立法机构能以最有利于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给它的最高职责。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宪法的范围以内,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当的,只要是显然合于该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宪的。”这一判例扩展联邦国会的权力,给予了联邦政府处理国际事务的广泛的空间和处理国内事务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权。增加了美国宪法对未来的适应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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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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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权利之争引发最后的任命'''</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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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1803年'''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起来的联邦司法审查制度,是当时美国统治阶级内部两大派矛盾斗争的产物。1800年大选结果,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候选人托马斯·杰弗逊当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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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面临大选失败的联邦党当然不甘心。他们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导权力的情况下,将眼光自然放在了司法权的争夺上。1800年12月,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与此同时,仍由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也赶在其任职终了前匆忙通过了两部关于联邦法院组织的法律:'''《巡回法院法》和《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前者将巡回法院的数量从三个增加到六个,新增16名法官;又在华盛顿特区增加了五个地区法院,每个地区还增加一名检察官和一名联邦执法官。后者在人口稀少但临近首都的各县设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设立的官职都已由忠诚的联邦党人顺利赴任;后者设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于时间紧迫直到3月3日,即亚当斯总统任期的最后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规定,这些任命必须在当天午夜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国务卿盖章后才能生效。马歇尔国务卿在这天夜里忙得团团转,才最终确认42名法官都已盖章完成了任命手续。但由于时间仓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状未及送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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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天,杰斐逊就任美国第三届总统。以他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对于联邦党人在离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权力到手,立即开始回击。首先,杰斐逊立即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状,将它们像垃圾一样的处理了。接着,新一届国会于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联邦司法权。最后,为了防止马歇尔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对抗,新国会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关闭了14个月之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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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约翰•马歇尔7.jpg|缩略图|右|约翰•马歇尔|[http://www.68jt.com/UploadNews/68Jt20180703204344109.jpg 原图链接][http://www.68jt.com/news/79937.html 来自六八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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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马伯里诉诸法庭'''</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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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伯里就是被任命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状的人当中的一个。为此,马伯里与其他几个同样没有拿到委任状的人一起起诉,请求联邦最高法院判令麦迪逊颁发委任状。这真是一场奇特的政治斗争,似乎一切都是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但实际上还是谁有权谁说了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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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大法官在上任之初的头一个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权,不难想象他当时处境的微妙和困难: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建立联邦最高司法权威,乘机也教训政治对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对方不理睬,判决将成为历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审理,则无论最高法院还是他本人将更难以面对国人。本案堪称绝妙的判决就产生于这两难境界之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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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马歇尔宣布司法审查原则'''</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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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马歇尔首先作了一个试探:要求麦迪逊国务卿解释不发任命状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如果强行判决,后果当然也是如此。所以马歇尔做出了一份斩钉截铁而又不需要任何人执行或者“理睬”的判决:“该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该院认为: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最后,他又话锋一转说,最高法院无权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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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这个判决妙处在于:它自认无权却是在有权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宪的前提下作出的。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应该强调的是,确定法律是什么是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那些把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人们,必定有必要对规则进行阐释和解释。假如两个法律相互冲突,法院必须决定哪一个适用。所以,假如法律与宪法相抵触,假如法律和宪法都适用某一具体案件,法院必须确定,要么该案件适用法律,而不顾宪法;要么适用宪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须决定这些相互冲突的规则中哪一个管辖该案。这就是司法职责的本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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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显然,他认为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应当服从宪法,适用宪法,而且法官受命时是要对宪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联邦国会立法权的界线、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等问题作了长篇的论证,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由此他得出结论,《1789年司法法》是违宪的,无效的,不能适用于本案,因而驳回了马伯里的请求。由此,开创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先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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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伟大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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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 这个案子本身了结了,而它产生的宪法价值和影响却是深远的、巨大的,因为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决理由涉及到一个宪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法院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违宪审查,如果发现国会所立之法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不予执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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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2em;">由此,本案判决奠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原则和实践基础。事实上,当时美国政治斗争的两党领袖和骨干们几乎都是美国的开国元勋。他们的斗争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问题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达成“伟大的妥协”,这才是历史的主流。马歇尔正是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作出如此伟大的判决。他以回避政治上的正面冲突换得了司法权威的真正确立,他的智慧足以流传千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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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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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奈尔大学公开课:法学讲座:法学讲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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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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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ulishi.com/article/201807/288603.html 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最高法院让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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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美國軍政人物|M]]

於 2019年8月12日 (一) 15:22 的最新修訂

約翰•馬歇爾
約翰•馬歇爾
原文名 John Marshall
出生 (1755-09-24)1755年9月24日
弗吉尼亞
逝世 1835年9月24日(1835-09-24)(80歲)
國籍 美國
職業 政治家、法學家

約翰·馬歇爾(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國政治家、法學家。1799年至1800年為美國眾議員,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國國務卿,1801年至1835年擔任美國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內曾做出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法院對國會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約翰·馬歇爾被美國的權威期刊《大西洋月刊》評為影響美國的100位人物第7名。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約翰·馬歇爾

外文名
John Marshall

國 籍
美 國

出生地
弗吉尼亞

出生日期
1755年9月24日

逝世日期
1835年9月24日

職 業
政治家、法學家

主要成就
奠定了法律的司法審查權的基礎

生 平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年),美國獨立和建國時期的政治活動家和法學家。早年參加獨立戰爭。在政治上屬於聯邦主義者,主張加強中央集權,支持批准《聯邦憲法》。任國務卿期間在外交上有親英傾向,但仍主張奉行中立政策,緩和與英法兩國的矛盾;支持與法國簽訂《莫特楓丹條約》;緩解與英國的經濟糾葛;進行邊界問題談判等。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長達三十四年,創立了許多司法慣例。

1755年9月24日,約翰·馬歇爾生於弗吉尼亞的日耳曼敦附近。父親托馬斯·馬歇爾雖然是一個普通的小農,但具有獨立而堅強的性格,曾經積極地參加了獨立戰爭,是少年馬歇爾心目中的榜樣。約翰·馬歇爾的母親瑪麗·艾沙姆·馬歇爾,是個普通的家庭主婦。這是一個北美早期典型的農民家庭,以農業為生,為了尋找適於耕種的土地而不斷遷移。

馬歇爾的童年時代是在地廣人稀的弗吉尼亞邊疆度過的,這使他養成了簡樸、堅韌等性格。為了使他有一個好的前程,並不富裕的父母讓他在家中接受了良好的啟蒙和初級教育,後來又送他到外地的一家著名的私立學校就讀。離開家庭的學習生涯使他獨立自主的能力大大提高。他最喜歡的課程是文學,熟讀過許多古典文學名著,並開始研讀法律。馬歇爾所受的教育並不系統,卻相當嚴格,甚至有些刻板,這使他打下了堅實的知識功底,也培養了他刻苦勤奮的精神和執着的性格,這對他的一生都產生了深刻影響。

當反英獨立的革命風暴衝擊北美大陸時,馬歇爾毅然告別了平民生活,加入到革命鬥爭的行列之中。

1775年春天,馬歇爾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在弗吉尼亞打擊英國軍隊。後來,他參加了大陸軍,轉戰各地,先後參加了布蘭迪萬、福吉谷、日耳曼敦等戰役,在歷次軍事行動中均有突出表現,軍職不斷晉升。艱苦的戰鬥歲月鍛煉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強了他的領導和決斷能力。此時期他給人的印象是性格堅強執着,辦事果敢有效率,但比較刻板。

1780年,馬歇爾退役。他決定繼續學習法律專業,不久,便進入了威廉·瑪麗學院,師從托馬斯·傑斐遜當年的老師喬治·威思先生。在當時,弗吉尼亞律師協會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極高,但由於馬歇爾為人忠誠,業務能力過人,所以很快就取得了律師資格。

1782年初,馬歇爾移居里士滿。同年與瑪麗·安布勒小姐喜結良緣。婚後夫妻感情甚篤,家庭生活穩定而幸福。就在這一年,馬歇爾被選入州立法議會,他的律師業務也開展得十分紅火,很快就成為當地律師界的精英。

這時期,馬歇爾的聯邦主義政治傾向日益明顯。他根據自己的軍人生涯和邦聯體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聯邦制國家的必要性,因此積極支持1787年費城《聯邦憲法》。此後,他成為弗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對於聯邦憲法在該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於對司法權的高度重視,此間他反覆強調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制約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贏得了聲譽。

聯邦政府建立後,馬歇爾的觀點與聯邦黨人十分相近,支持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一攬子經濟計劃。但由於個人財務等問題,他沒有接受政府對他的一些重要任命。約翰·亞當斯總統任內,美法矛盾尖銳,亞當斯總統派馬歇爾參加一個赴法使團,試圖解決兩國分歧。馬歇爾接受了任命。但督政府外交部長塔列朗沒有與使團見面,而是派來幾個說客羞辱性地誘使美國人向法國行賄,而後才能進行談判。美國人拒絕了(但也有史學家通過研究認為,如果當時法國人同意談判期間停止在海上捕獲美國船隻,美國人是同意行賄的)。馬歇爾以高傲的姿態回絕了法國人的索賄要求,然後憤而離境,其正義言行得到了國人的交口稱讚。

1799年,在帕特里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為國會議員。在國會中,他是亞當斯總統最堅定的支持者之一,雖然他此時的某些主張與聯邦黨人不盡相同。

出任國務卿

1800年6月,在友人的再三勸說之下,馬歇爾終於接受了亞當斯總統的任命,出任美國國務卿一職。此時,美法關係不斷惡化,法國私掠船不斷在公海上掠奪美國商船,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聯邦黨人主張對法宣戰。馬歇爾雖然具有親英傾向,但支持亞當斯總統繼續執行中立政策,設法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1800年9月,美國派出新的外交使團赴法談判,簽訂了和約,宣布廢除1778年美法同盟條約,重申公海自由的原則,從而結束了一場一觸即發的戰爭危機。這一條約是美國孤立主義外交的體現,使美國遠離了歐洲的紛爭,但它卻造成了聯邦黨內部嚴重的分裂。馬歇爾還促成了與西班牙等歐洲國家的談判,以穩定美國的對外貿易。這一條約也表明了法國對美國政策的轉變,即不再試圖控制美國,或利用美國對抗英國。

最高法院掌門人

1801年初,馬歇爾受命出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亞當斯之所以任命馬歇爾主要基於兩點考慮:第一,馬歇爾是一位堅定的聯邦主義者,具有很強的原則性;第二,馬歇爾是弗吉尼亞人,最高法院中應該有這個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實證明,這是亞當斯總統所做出的最重要的決策之一,馬歇爾對最高法院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馬歇爾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門人」的角色,以維護司法權的地位和尊嚴為己任。正是在馬歇爾任內,最高法院確立了眾多司法慣例,司法權的獨立地位得以確立。

亞當斯總統卸任前大力擴充下級聯邦司法機構,把許多聯邦黨人塞入政府部門。托馬斯·傑弗遜政府力圖通過制定《撤銷法》撤銷這些機構。馬歇爾認為這是對司法權的挑戰,於是他便利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來證明法院的權威。該案的內容是:被提名擔任已經取消了法院職務的聯邦黨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國務卿麥迪遜頒布委任狀。最高法院的裁決是:馬伯里有權得到他的補償,但判給他補償不在最高法院的職權範圍內。該判決使最高法院獲得了極為重要的司法複審權。馬歇爾強調法律對契約和財產的保護,從而限制了政府對個人經濟事務的介入。馬歇爾還使最高法院獲得了判定各項法律是否違憲和審理下級法院的決議等重要權力。他所堅持的聯邦權力高於州權的思想對後世具有深遠的影響力。在傑斐遜總統第2任期間,阿倫·伯爾叛國事件敗露。在審判伯爾時,馬歇爾主張對憲法關於叛國罪的定義從嚴進行解釋,並親任審判長,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使阿倫·伯爾無罪開釋。這是對傑斐遜政府的一次沉重打擊。

由於馬歇爾堅持他一貫主張的原則,敢於與聯邦政府公開抗爭,使他成為政府反對派人士心目中的英雄。馬歇爾在最高法院任職一直到他離開人世,他與行政權之間,特別是與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 等總統的相互鬥爭始終在持續着,並不時摩擦出火花。但有學者認為:正是這一矛盾鬥爭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充實完善,在充分發揮聯邦政府職能作用的同時,有力地發揮司法權的限制和保護作用。

馬歇爾的活動範圍不僅僅限於司法領域,他在其他領域亦有所建樹。他編寫出版了《喬治·華盛頓生平》一書,在當時產生了轟動,但也有人指責他以歌頌華盛頓為名,宣揚美國聯邦黨人的觀點。

1835年7月6日,七十九歲高齡的約翰·馬歇爾在費城病逝——據說自由鐘恰在此時破裂,好像在為一位重量級人物的去世表示哀悼。

憲政思想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

在馬歇爾擔任聯邦大法官期間,最高法院面臨着持續不斷的政治壓力。這裡面既有聯邦黨人與共和黨人的激烈黨爭,也有謝斯起義這個重大政治事件的衝擊,還有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和佐治亞州之間關於印地安事務的無休止的爭吵。在這一系列衝突中,馬歇爾努力尋求最高法院與黨派政治的外部壓力相分離。馬歇爾認為在法律與政治之間,法院應將裁判建立在憲法的基礎之上,最高法院應確立其作為憲法性爭議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預其他部門所做出的政治性行為。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敏銳地洞察了那些激進的聯邦黨人慾借該案打擊以總統為代表的共和黨人的意圖,鮮明地指出:「根據合眾國憲法,總統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權力,在執行的過程中運用他的自由裁量權,並以其政治身份,僅向他的國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負責……如果部門領導是執法機構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執行總統的意志,或僅在執法機構具備憲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下行動,那麼再清楚不過,他們的行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審查。」

馬歇爾關於政治和法律觀點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對法治的信念即對憲法的看法上。他認為憲法至上。憲法的至上性來源於美國人民,美國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權威的最終來源。他懷疑純粹的民主制和普選制,堅信建立一個平衡的憲政體系對當時的美國是最急需的。在這個體系中,國家一級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臨時性的權力中保持持續的運作,切實適當地實現既定的憲政目標。他認為憲法性的限制終於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於一個聯邦政府部門造成獨裁,以至損害國家和人民。同時,他認識到憲法對州的權力限制在於保護聯邦政府權力免於受到地方權力的干擾,不至於使州權與聯邦權力相衝突或是州權干涉了諸如州際貿易之類的涉及國家利益的問題。

司法審查制度和聯邦法院的憲法解釋權

司法審查權在美國聯邦憲法中找不到任何規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規定。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明確呼籲聯邦法院應該擁有此項權力並主張「違憲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後,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運用了與漢密爾頓同樣的推理方法,並且得出了與漢密爾頓一致的關於聯邦法官的司法審查權這一問題的結論,從而最終確立了司法審查權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的地位。馬歇爾推論說:「限制權力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這些限制隨時可由行使這些權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麼為何還要將這些限制明文規定?」馬歇爾回答了他的自我設問:「憲法是至上與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變。」「無疑,所有那些設計成文憲法的人們將它設想為形成民族的基本與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這些政府的理論一定是一項和憲法牴觸的立法是無效的。」由於「闡明何為法律是司法部門的職權和責任。那些把規則應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闡述與解釋那項規則。」同時由於「合眾國的司法權力擴展到起因於憲法的所有爭議。」因此法院有權解釋和運用憲法,應當由聯邦法院來裁判聯邦法律與美國憲法之間的衝突,並且宣告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聯邦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儘管國會、總統或其他政府機構也可以解釋憲法,並按照它們對憲法的解釋行使職權,但法院的解釋必須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機構的遵守。馬歇爾認為聯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於:法官的終身任職和宣誓效忠憲法將會使他們遠離政治誘惑,同時也授給他們公正裁決的職責。

馬歇爾認為聯邦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在於保證聯邦司法權的統一,在於避免州權力與聯邦的權力發生衝突。在馬丁訴亨特一案中,針對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拒絕遵守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聯邦條約的解釋,馬歇爾對憲法第三條「起因於」這一需求作了廣義的解釋,同意聯邦法院可以聽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認為憲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對於起因於憲法、聯邦法律和條約的爭議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權。他進一步論證說:合眾國是一個單一的國家,各州僅是其組成部分,它們在若干目標下是主權者,在其他目標下,卻是從屬者,一州的憲法和法律,凡與合眾國憲法和法律牴觸者,皆絕對無效。

聯邦國家主義思想

馬歇爾利用憲法解釋大大豐富了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含義,並對培育美國聯邦系統內州政府與聯邦政府關係的現代理念發揮了重大影響。

馬歇爾深刻認識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關係的重要性,他拒絕在缺乏明確的憲法性條文時,將《權利法案》適用於各州。他認為有益的聯邦主義價值觀應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處理內部事務的自治等。出於同樣原因,馬歇爾不願聽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對州的訴訟。這一思想後來直接體現為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對於訴州和訴州官員的差異性規定,並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聯邦體系內的平衡。

馬歇爾認為制憲者在設計聯邦憲法時,目的是經歷未來的年代並且能經受各種人類事務危機的衝擊。因此,某些時候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可以靈活運用憲法的條款而不背離憲法的基本意圖。在馬歇爾看來,憲法把政府的權力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作了分配。聯邦權力或國家權力作為一種至上性的權力來自於全國人民的一系列明確授權。但那些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應該歸屬於各州或人民自己。

馬歇爾認為建立一個國家統一的經濟市場,保護州際貿易的順利交易,對於維護聯邦的生命力至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訴奧格登(GIBBON V.OGDEN )案中,馬歇爾依據自己的憲法解釋觀對「州際貿易」這一憲法術語作了擴大解釋。他說:「制定我們憲法的開明志士以及採納它的人民,必須以文字的自然含義來表達他們的設想……所有美國人一致理解,貿易一詞包括航運。對貿易-包括航運—的權力,是美國人民採納其政府的主要目標。」州際之間的貿易擴展到「和國際、州際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貿易。同時因為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貿易的權力屬於一種制定規則的權力,它作為一種憲法性權力,和授予國會的其他權力一樣,這項權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憲法規定之外,它不承認其他任何限制。基於上述理由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判決:紐約州無權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聯邦執照的汽船在其州內水道上行使。這些法案因違反聯邦憲法而無效。本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打破了紐約州對航運的壟斷,更在於開啟了運用商業條款,維護聯邦權力,適應國內工業和社會經濟的變化,從而打破地方主義對商業流通的阻礙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馬歇爾和其他法官也認識到了各州對於聯邦存在的重要意義,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對國會調控州際貿易的權力確立了一個參照標準外,馬歇爾也承認了州政府可以通過檢疫法律、檢驗需求和其他措施來增進公眾的健康和安全,並允許各州通過警察權力條例對商業產生附帶影響。這樣,馬歇爾又明智地維護了各州的憲法獨立地位。

此外,馬歇爾還系統地提出了聯邦權力在處理涉及州際貿易事務時應受到的限制這些限制除了憲法中的州際貿易條款和憲法第十條修正案之外,還應包括在民主程序下對國會的間斷性政治監督。他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說道:儘管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動範圍之內,它卻是至高無上的。這似乎是其性質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聯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權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並為所有人而行動。因此所有人有權通過控制措施保證其不被濫用。

在麥克洛克案中馬歇爾對憲法中的「必要和適當的條款」再次進行了擴大解釋。他說,必要並不意味着絕對的物質需要,也不意味着事物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對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據這樣一種理論解釋,馬歇爾推導出後來學者所指稱的聯邦默示權力。他說:「我們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並且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們認為憲法的完好解釋應該允許國家立法機構具有選擇手段的裁量權,使授予的權力得到實施,從而使立法機構能以最有利於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給它的最高職責。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憲法的範圍以內,那麼一切手段只要是恰當的,只要是顯然合於該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憲的。」這一判例擴展聯邦國會的權力,給予了聯邦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廣泛的空間和處理國內事務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美國憲法對未來的適應性。

訴麥迪遜案

權利之爭引發最後的任命

1803年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確立起來的聯邦司法審查制度,是當時美國統治階級內部兩大派矛盾鬥爭的產物。1800年大選結果,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總統落選,民主黨候選人托馬斯·傑弗遜當選。

面臨大選失敗的聯邦黨當然不甘心。他們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導權力的情況下,將眼光自然放在了司法權的爭奪上。1800年12月,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與此同時,仍由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也趕在其任職終了前匆忙通過了兩部關於聯邦法院組織的法律:《巡迴法院法》和《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前者將巡迴法院的數量從三個增加到六個,新增16名法官;又在華盛頓特區增加了五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還增加一名檢察官和一名聯邦執法官。後者在人口稀少但臨近首都的各縣設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設立的官職都已由忠誠的聯邦黨人順利赴任;後者設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於時間緊迫直到3月3日,即亞當斯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規定,這些任命必須在當天午夜前經參議院同意、總統簽署、國務卿蓋章後才能生效。馬歇爾國務卿在這天夜裡忙得團團轉,才最終確認42名法官都已蓋章完成了任命手續。但由於時間倉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狀未及送出。

第二天,傑斐遜就任美國第三屆總統。以他為首的民主共和黨對於聯邦黨人在離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權力到手,立即開始回擊。首先,傑斐遜立即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狀,將它們像垃圾一樣的處理了。接着,新一屆國會於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廢除了《巡迴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聯邦司法權。最後,為了防止馬歇爾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對抗,新國會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從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關閉了14個月之久。

馬伯里訴諸法庭

馬伯里就是被任命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狀的人當中的一個。為此,馬伯里與其他幾個同樣沒有拿到委任狀的人一起起訴,請求聯邦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頒發委任狀。這真是一場奇特的政治鬥爭,似乎一切都是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但實際上還是誰有權誰說了算。

馬歇爾大法官在上任之初的頭一個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權,不難想象他當時處境的微妙和困難: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這個千載難逢的機遇建立聯邦最高司法權威,乘機也教訓政治對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對方不理睬,判決將成為歷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審理,則無論最高法院還是他本人將更難以面對國人。本案堪稱絕妙的判決就產生於這兩難境界之中。

馬歇爾宣布司法審查原則

馬歇爾首先作了一個試探:要求麥迪遜國務卿解釋不發任命狀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如果強行判決,後果當然也是如此。所以馬歇爾做出了一份斬釘截鐵而又不需要任何人執行或者「理睬」的判決:「該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因此對馬伯里的任命有效;「該院認為:馬伯里有權利得到委任狀:拒發委任狀侵犯了他的權利,他的國家的法律為此對他提供救濟。」最後,他又話鋒一轉說,最高法院無權發出法院強制執行令。

這個判決妙處在於:它自認無權卻是在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前提下作出的。馬歇爾在判決中寫道:「應該強調的是,確定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權限和職責。那些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們,必定有必要對規則進行闡釋和解釋。假如兩個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個適用。所以,假如法律與憲法相牴觸,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法院必須確定,要麼該案件適用法律,而不顧憲法;要麼適用憲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須決定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哪一個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顯然,他認為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應當服從憲法,適用憲法,而且法官受命時是要對憲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聯邦國會立法權的界線、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審查法律的權力等問題作了長篇的論證,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由此他得出結論,《1789年司法法》是違憲的,無效的,不能適用於本案,因而駁回了馬伯里的請求。由此,開創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法律的先例。

一個偉大時代的開始

這個案子本身了結了,而它產生的憲法價值和影響卻是深遠的、巨大的,因為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決理由涉及到一個憲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法院有權對國會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如果發現國會所立之法與憲法相牴觸,法院有權宣布它無效,不予執行。

由此,本案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事實上,當時美國政治鬥爭的兩黨領袖和骨幹們幾乎都是美國的開國元勛。他們的鬥爭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問題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達成「偉大的妥協」,這才是歷史的主流。馬歇爾正是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作出如此偉大的判決。他以迴避政治上的正面衝突換得了司法權威的真正確立,他的智慧足以流傳千古。


視頻資料

康奈爾大學公開課:法學講座:法學講座 01

參考文獻

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最高法院讓自己成了人民自由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