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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英語: Organizational form ),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类型,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三种形式。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应具有两种基本的经济权利,即所有权经营权,它们是企业从事经济运作财务运作的基础。企业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对企业理财工作有重大的影响。[1]

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2]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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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 Organizational form

含义 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

分类 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

性质 决定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因素

分类

一、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二、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税收影响;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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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

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

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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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需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其本质也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

决择

1.决定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因素 企业组织形式反映了企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行为方式;规范了企业与出资人、企业与债权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内外部的关系。毫无疑问,它必须和我国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和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只有选择了合理的组织形式,才有可能充分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使之充满生机和活力。在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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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创办人首先考虑的因素是税收。在美国公司法中,也将这一因素称为决定性因素。以我国为例,我国对公司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公司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

而合伙企业则不然,营业利润不征公司税,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而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例如,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还要看整体税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整体化"措施,消除了重叠课征,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

又有外国居民,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由于国籍的不同,税收将出现差异。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大的企业,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如采用合伙制形式运转比较困难。

(2)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独资企业,业主无需和他人分享利润,但其要一人承担企业的亏损。合伙企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规定,利润和亏损由每个合伙人按相等的份额分享和承担。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的利润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和股份种类分享的。对公司的亏损,股东个人不承担投资额以外的责任。

(3)资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通常,投资人有一定的资本,但尚不足,又不想使事业的规模太大,或者扩大规模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更适宜采用合伙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果所需资金巨大,并希望经营的事业规模宏大,适宜采用股份制;如果开办人愿意以个人信用为企业信用的基础,且不准备扩展企业的规模,适宜采用独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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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业的存续期限,投资人的权利转让,投资人的责任范围,企业的控制和管理方式等这些因素都会对投资人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时形成影响,必须对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2.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应寻求多元化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多层次的,由此形成了三类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这三种企业都属于现代企业的范畴,体现了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行业的特点。

但企业形式的法定性不是一成不变,不能变通的。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应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可以在法定的形式外寻求并借鉴一些国家的企业形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我国公司法是不承认设立时的"一人公司",但是,对于设立后,公司存续其间,其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时如何,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如何处理。

似乎可以认为我国公司法并不禁止存续中的一人公司。承认或者拒绝一人公司各有利弊,但总体平衡起来考虑,承认一人公司的好处要大于禁止一人公司的好处。首先,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经营风险。许多投资者,往往既想一人投资,又想利用公司这种形式的特权,尤其是想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

如果,法律对这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加以承认,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其次,有利于维持企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一个企业因为股权转让,股东死亡导致股东人数不符法定要求而被强行要求解散,既是现存企业的重大损失,也导致交易无安全保障可言。

最后,有利于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在设立公司时或者在公司运行时,为了满足法律上关于股东人数的要求,通常会找一些亲朋好友来挂名,赢利或者负债时若引起纠纷,需要调集证据解决,可能导致持久的诉讼,对于当事人也增加了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只要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对一人公司所存在的弊病加以防范,或者因势利导,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效果可能会远远大于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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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形式有哪些

2013.02.07 一、从债务角度考察公司组织形式。

(一)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无限公司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它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半数以上的股东在国内有固定住所。如果无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一人,那么,无限公司应解散或变更成为独资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若干人以上(一般为5人)和若干人以下(一般为21人)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不得对外发行股票,股份不得任意转让,如果一股东欲转让其股份,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使股东死亡后,其后代想取得股份的继承权也只能排第二位,而不能优先取得股份的继承权。有限公司股东只负有限责任,仅对公司负责,并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由若干人(一般为7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全部的资本均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组织,它的设立必须有法定的发起人,发起人要订立章程,认购股额。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其股票可以在社会上(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公开出售。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的资产提出要求而无权直接向股东起诉。绝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的拥有者和管理者是相互分离的,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是股东,而是一个专门的班子——董事会和经理负责,其中经理通常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自己给公司造成的行为负责,经理对其因失职而造成的对公司的经济损失一般负有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终了时公布公司的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公司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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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

(五)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由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或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其中的有限责任资本分为股份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公司形式中的一种,只是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以股票的形式出现,而且这种股票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二、从经营业务考察公司组织形式。

(一)工业公司。工业公司是从事工业生产活动或从事工业性劳务活动的公司。工业公司经营的范围可以是原材料工业或加工工业等,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也是公司中最为广泛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就是从事商品流通和商品服务活动的公司。商业公司本身从事的商业活动有两类,一类是批发性的公司,另一类是零售性的公司,自然商业公司可以单纯地从事其中一类活动,也可以两者相结合。

(三)金融公司。金融公司就是从事与金融活动有关业务的公司。金融公司以货币的流通为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从事各种证券活动,债权、债务活动及银行业务活动等。

(四)工商公司。工商公司就是工业部门和商业部门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联合经营而成立的公司。

(五)工贸公司。工贸公司就是工业部门和对外贸易部门联合经营产品的生产和进出口业务而组织的公司。

(六)农工商联合公司。农工商联合公司是在现代农业的基础上,把农业生产同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销售及农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连成一个整体,实行供产销综合经营,农工商协调发展而组织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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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开发公司是指从事应用科学的研究,并把研究成果投放市场,以便迅速形成生产力的公司。这种公司的特点是拥有众多的工程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发新产品,突破某些传统领域,促进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

(八)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就是凭信用接受他人委托经营或从事代办业务的公司。从事这种经济活动的公司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发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信用关系由原来的无偿变为有偿进而逐渐成为一些人谋利的职业。它从事的业务范围对团体来说包括代发证券,股票,代办投资,业务咨询等。对个人来说包括代管财产,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执行遗嘱,管理遗产等。

(九)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就是本身自有资本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旨在从证券股息或分红中以及买卖各种证券中获得利润的公司。

(十)咨询公司。咨询公司是指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服务型公司,它根据委托者的意向和要求,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向委托者提供建议,或者提供具体服务,并由此而向委托者收取咨询费。

三、从经营规模考察公司组织形式。

(一)地区性公司。地区性公司是在一定的地区范围内,把生产技术经济上有联系的经济单位联合起来组建成公司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