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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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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這個概念,最早出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是專指由國務院批准為「較大的市」的城市。不包括直轄市、省會市和經濟特區所在地市。這些「較大的市」,當初都是所謂地級市。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了兩個「較大的市」的概念。一個是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這是狹義的「較大的市」。另外一個是廣義的「較大的市」,包括了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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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條件

2009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全國人大法工委在浙江溫州和湖北宜昌分東西兩片召開較大的市審批工作座談會,重點就規範較大的市審批工作、科學制定審批標準、建立科學合理的審批體制、加快審批工作等聽取各地的意見。

2009年7月9日,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表示,國務院法制辦正在積極啟動「較大的市」的審批工作,並初步確定「較大的市」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是城市規模較大,城市綜合實力較強,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有較大的影響力;

二是依法行政水平較高,法制機構健全,法制力量滿足立法需要;

三是城市人文和社會環境較好;

四是有着特殊的立法需求。

社會影響

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認為,一方面,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明確地劃分了中央立法權和地方立法權,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限的,地方不得染指。另一方面,地方立法的底線是不得與上位法牴觸。如有牴觸,《立法法》是規定了監督糾正機制的。「全國人大也有專門審查機構,市里立法違反國家法律、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有專門程序『改和撤』。」

溫家寶總理曾在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大力推動城鎮化發展,尤其是要加快發展中小城市的發展,「較大的市」應該也能夠為今後的城鎮化建設作出貢獻。「較大的市」不僅可以立法來解決本市的經濟發展問題,也應該利用這項功能制定各種法律法規規範城市管理,建設一個經濟繁榮,管理有效,公平公正的社會體系,成為那些中小城市學習的榜樣。

江海文化研究會副會長黃鶴群認為,「追求『較大的市』還要防止『大城市病』作祟。」如果盲目追求城市規模,一味提高城市化率,將會導致農村空心化,同時給城市帶來交通擁擠、物價上漲、人口密度膨脹等一系列問題。黨的十八大確立發展小城鎮建設、提高城鎮化率,就是引導農民向中心鎮集中,不要都涌到城市裡去,避免出現大城市病。

區別

與副省級城市的區別

這兩個概念互有相交,但又不盡相同。明文承認的副省級城市都屬於立法法中所定義的「較大的市」的範疇。但是,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大部分「較大的市」其黨委書記都能按慣例進入所在省或自治區的常委班子,獲得副省級的身份。由於被確定為「較大的市」就意味着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權,進而可以設立地方處罰標準,因此許多發展比較迅速的城市紛紛積極申請。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