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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怯[bà qiè] 軟弱畏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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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務本》:「今處官則荒亂,臨財則貪得,列近則持諫,將眾則罷怯。」《呂氏春秋·審分》:「用以勇敢,而堙以罷怯。」

《呂氏春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上應天時,中察人情,下觀地利,以道家思想為基調,堅持無為而治的行為準則,用儒家倫理定位價值尺度,吸收墨家的公正觀念、名家的思辨邏輯、法家的治國技巧,加上兵家的權謀變化和農家的地利追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國家治理學說。 戰國晚期的呂不韋,是一個富有傳奇色彩的商人。他由商入政,扶立國君,進入政治高層。他志向宏大,主編《呂氏春秋》,留下了「一字千金」的典故。後人一般把《呂氏春秋》歸入雜家。在管理思想史上,這部書有着特殊的價值。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組織按計劃編寫的文集。從學術角度觀察,它具有濃厚的自然主義色彩;從管理角度觀察,它充滿了功利主義色彩。《呂氏春秋》通過對先秦諸子的修正,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管理思想的全局性、整體性和深刻性上,都有自己的建樹。從陰陽五行的理論架構,到經驗主義的具體論證;從養生和貴己的「內聖」,到君臣之道和善治天下的「外王」;從個人和國家、社會和政權之間的關係調適,到自然之道支配下的生理、物理、事理和心理的互相配套,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呂氏春秋》總括先秦諸子,開啟秦漢先聲,在管理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哲學意義上的自然主義,是對人類反省而形成的。反映在國家治理思維上,對自然法理論完整化體系化。自然法學說認為,人類社會的現存法律為人定的(包括制定法和習慣法),而超越於人定法之上的是自然法。所謂自然法,指存在於自然中的理性,具有普遍性和永恆性,表現了自然的和諧和美好。人定法則由於人類的認識局限和私利屏蔽,肯定會有缺陷,因之,人定法必須服從於自然法。具體的法理,就是人定法自身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不可能經由人定法來證明,而必須依賴於自然法來證明,不合於自然法的人定法沒有合法性。合於自然法為「善法」,不合於自然法為「惡法」,惡法非法。在中國,老子的道,具有自然法的意義,但是,老子僅僅強調了「道法自然」,再沒有細說。《呂氏春秋》則發展了老子的思想,通過十二紀,把人的行為與自然秩序一體化,在自然秩序中驗證社會管理的正當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