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家安全局無證監聽爭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美國國家安全局無證監聽爭議(無證監聽)涉及美國國家安全局作為反恐戰爭的一部分,在收集外國情報的過程中對該國境內的個人實施的監視活動。這一小布什當局所謂的「恐怖分子監聽計劃」是範圍更廣的總統監聽計劃的一部分。在該計劃下,國家安全局通過獲得行政命令的授權,可在未獲得搜查令的情況下對電話,互聯網活動(如Web和email等),短消息,以及其它涉及被國家安全局認為位於美國境外的一方的通信內容(即使另一方位於美國境內。然而批評者聲稱, 該計劃的目的是打壓對小布什當局及其對幾個敏感問題的處理方式的批評。在公共壓力下,小布什政府在2007年1月被迫停止了無證監聽計劃,重新將監聽評估工作交由外國情報監視法 (FISA)法庭進行。美國國會後來通過了外國情報監視法2008年修正案,放鬆了對FISA法庭的一些要求[1]。
在巴拉克·歐巴馬政府上任後,國家安全局繼續在新FISA準則下運作。然而,在2009年4月,美國司法部官員承認,國家安全局曾經參與了超出FISA法庭權威的、針對國內通信內容的「過度收集」(「overcollection」),但聲稱這些行動不是有意進行的,並已得到糾正。
概述
國家安全局進行的所有針對美國公民的監聽活動都需要由依據外國情報監視法案(FISA)設立的,由三名法官組成的法庭頒發的搜查令。九一一襲擊事件發生後,國會通過了《愛國者法案》,以進行反恐戰爭為名,賦予了總統廣泛的權力。小布什政府利用這些權利繞過了FISA法庭,依據其國家安全局電子監聽計劃下令國家安全局直接對基地組織實施間諜活動。當時有報道指出一場「明顯出於意外的」(「apparently accidental」)「故障」(「glitch」)使國家安全局截獲了國內通信內容。有多個團體,包括國會部分議員,認為這一行動違反了憲法。
儘管該計劃的確切範圍不為人知,但國家安全局仍然或曾經對國內幾個主要電信公司間的光纖通信內容擁有完全的,不受監管的訪問,這包括了電話,email,web瀏覽,和公司的私有網路通信內容。批評者說, 這種 「國內的」監聽活動需要得到外國情報監視法庭依據FISA作出的許可。小布什當局則認為,得到批准的監聽活動不是針對國內的,而是進行戰爭所必要的對外情報活動,並且FISA對搜查令的要求則被其後通過授權使用軍事力量打擊恐怖分子(AUMF)決議取代。FISA禁止以官方行動為名故意參與電子監聽活動,或在已知未獲批准的情況下以官方行動為名透露或使用由電子監聽獲得的信息,違者可被處以高達 $10,000 美元的罰金和/或高達五年的監禁。另外,竊聽法案也禁止任何個人從事非法竊聽,透露,使用,或泄露電話和電子通信內容;違者可被處以罰金和/或高達五年的監禁。
依據紐約時報2005年12月16日的最初報道,司法部長Alberto Gonzales證實了該計劃的存在。該日前一晚,該報將其獨家報道發表在其網站上,因為有消息稱小布什當局可能將採用「五角大樓文件」式的法院禁令阻止文章出版。該報的批評者稱,該報的執行主編Bill Keller早在2004年總統大選前就開始打壓該文章的發表,而事實上該報最終的報道與記者 James Risen和Eric Lichtblau在2004年提交的版本基本相同。前司法部雇員Thomas Tamm在2008年12月接受《新聞周刊》採訪時透露了自己向紐約時報告密者的身份。聯邦調查局從2005年起開始針對有關該計劃的泄密進行調查,共有25名探員和5名檢察官參與此案。
Gonzales稱,該項目批准了無證監聽的進行,只要政府「擁有合理的依據,相信通信的某一方是基地組織的成員,與基地組織有關,或是與基地組織有關的組織的成員,或為基地組織提供支持」,並且其中一方 「在美國境外」。 這一消息立即在民選官員,民權活動人士,法律學者,和大眾間引發了關於該計劃的合法性與合憲性,及其被濫用的可能性的擔憂。其後,爭議又擴大到媒體在揭露秘密項目中的角色,國會在其行政監督職能中的角色和責任,以及憲法第二章所賦予總統的權力範圍和程度[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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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美國國家安全局(NSA)竊聽站 ,搜狐,2018-06-28
- ↑ 美國「無證監聽計劃」是否合法? ,CBF,201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