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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LOS)。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英语: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关于海洋法公约的重要性,可以参考韩国日本关于独岛竹岛的争议;中国大陆与韩国关于苏岩离于岛的争议;中国与日本关于钓鱼岛的争议、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与日本关于冲之鸟礁海域争议、以及南中国海东南亚国家联盟多个国家与中国及东盟内部对多个小岛归属的争议,多国均无视该海洋公约,或对内部之定义充满意见。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并非正式的公约整体,指美国政府认为应遵守公约),但并未批准[1]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惟20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2]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宣称成立国家西兰公国。曾有英国只航行经过,遭“公国”人射击。英国法院认为,该处在3海里外,已属公海。但后来该公国(人口五人)发生“政变”,英国称无权干涉。英国直到1987年才将领海依公约扩充至12海里,而“西兰公国”也声称有12海里主权,英国虽可依据“大陆架”原则主张该区,却为避免法律问题而使西兰公国存在至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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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