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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成立日期 1945年

類型   主要機構

法律地位 活躍中

輪值主席 馬朝旭(2018年11月)

網站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在聯合國規章是唯一有权采取强制行动的联合国机构,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拥有一票否決權

目录

职权

根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秘书长的任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但事实上一般安理会仅仅只推荐一人,联合国大会以鼓掌的形式通过任命。

组织机构

理事国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國(1971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席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开始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丁美洲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能连选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安理会成员国們必须至少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以确保安理会可以在任何时候召开全體会议。这个规定是从国际联盟的失败教训中學到的,因为无法快速对危机作出反应正是导致国际联盟失败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