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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秘書長

來自  國際在線 的圖片

中文名稱: 聯合國秘書長

工作部門: 聯合國秘書處

象徵: 聯合國、"世界的總管"

選舉原則: 地區輪任、唯才是舉等

首任秘書長: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

現任秘書長: 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聯合國秘書長(United Nations Secretary-General)是聯合國秘書處的長官。

依照聯合國憲章,秘書長是由安理會推薦,聯合國大會指定的,是這一機構的"行政首長"(聯合國憲章),負責秘書處的工作,將其認為可能威脅地區甚至世界和平和安全的任何事項提請安理會關注,並執行安理會、聯合國大會和其他主要機構託付的"其它職務"。

在世界各國面前,聯合國秘書長往往被看作聯合國的象徵,同時也利用這一身份對爭端的各方進行調停。聯合國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秘書長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任命若干名副秘書長,協助其工作。聯合國秘書長,常被看作是"世界的總管"。

2021年6月18日,聯合國現任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通過投票正式連任,他將在2022年1月至2026年12月間繼續其聯合國秘書長第二任期。[1]

產生方式

提名產生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理會在提名聯合國秘書長新任人選後,將通過聯合國大會的認證程序選舉出新任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秘書長的產生遵循這樣的過程:首先在現任秘書長卸任前各參選國首先向世界各國通報推人,然後根據通報名單,在經過由五個常任理事國在內的聯合國安理會討論,並獲同意的情況下,然後提交到聯合國大會,由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共同投票,獲票最多的人,當選下一屆聯合國秘書長。

這裡,還有一條約定俗成的規定,即秘書長人選每十年各大洲輪換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以往的秘書長人選,基本遵循這樣的流程。但2007年的秘書長換屆,此舉受到挑戰:按常規下屆秘書長應由亞洲人擔任,然而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卻提出了新的主張。但最終經過有關國家協商和妥協,決定遵守傳統,選舉亞洲的韓國人潘基文為新任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秘書長還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五大常任理事國(中國美國俄羅斯法國英國)不得參加聯合國秘書長的競爭。

主要職責

要參加聯合國各機構的會議,同世界領袖、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舉行會談,奔赴世界各地,使成員國的人們能清楚的了解聯合國日程上值得國際關注的眾多事情。每年,秘書長都要作聯合國工作報告,評價聯合國的工作,指出以後的工作重點。聯合國秘書長同時又是行政協調委員會的主席。該委員會由聯合國基金會、署及其他專門部門組成,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在聯合國體系面臨的全部重要事宜和管理事務上謀求進一步的協調與合作。

職責權限

聯合國秘書長既是外交官又是代言人,既是公務員又是首席執行官,作為聯合國理想的象徵,秘書長為全世界人們,尤其是窮人和弱勢人群仗義執言。

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秘書長是聯合國的"首席行政長官",他履行行政長官的職務,以及安理會、聯合國大會、經濟社會理事會和其他聯合國組織"所託付之其他職務"。憲章還規定秘書長有權力"將其所認為可能威脅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提請安全理事會注意"。這些綱領性的原則即明確規定了本職位的權力,又給予其極大的採取行動的自由。如果秘書長不關心成員國的利益,他就不稱職。但是他必須要維護聯合國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權威,一言一行都要從和平的角度出發,為此甚至可以不惜經常得罪上述成員國。

聯合國秘書長的最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發揮他的"積極職能",本着獨立、公正、誠信的原則,公開或私下裡採取措施,防止國際爭端的產生、激化和傳播。

每任秘書長在其任期中間都會根據當時的時代形勢確定自己的工作重點。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秘書長經安理會推薦由聯合國大會任命。

任命條件

聯合國秘書長應該具備什麼條件,這是個很複雜的問題。

一般來說,秘書長必須有着非凡的外交才華和卓越的外交經歷,而且,這個人不僅會英語,法語也必須非常熟練。

聯合國憲章第97條規定:"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本組織所需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秘書長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委派之。秘書長為本組織之行政首長。"那麼,聯合國秘書長是如何選舉產生、又有哪些任命條件呢?

聯合國大會1946年1月24日通過的第11(I)號決議就秘書長的任命和待遇有了較詳細論述,主要內容有:

首先,秘書長一職應該由德高望重的人擔任。

其次,秘書長應得到足夠的待遇,聯合國提供官邸、家具等維持和修葺費用。

再次,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期滿後可以連任。

最後,有關秘書長人選的具體要求:

關於以後各屆秘書長的任期,由大會和安理會根據未來秘書長之經歷決定;

秘書長在退休後,任何會員國政府不得聘用其擔任政府職位,以免因為持有相關情報讓其他會員國不安。秘書長也應該拒絕接受這種性質的任命;

確定首任秘書長任期為5年,期滿時可連任5年。根據《憲章》第18條和第27條的規定,秘書長應由安理會7個理事國之可決票(自1965年安理會理事國增加到15個後,可決票數也相應改為9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提名,經大會以到會及投票的會員國多數表決任命之,除非大會自行決定需要三分之二多數;

大會應以秘密會議方式討論(秘書長)提名與任命問題,安理會應儘可能向大會推薦一名候選人,以避免在會上就提名問題進行辯論;無論安理會或大會投票均應採用秘密投票。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