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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统计局,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肇发〔2009〕24号),设立肇庆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1]工作部门。

简介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服务业统计、现代产业体系统计和农民收入调查统计方面的相关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加强生产总值下算一级和下管一级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2] ,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市各地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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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