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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伯岳

圖片來自文化部文化記憶庫

基本資料

性別
出生 (1894-) 1894年
國籍 中華民國

胡伯岳(生1894年-1985年4月11日歿) 名毓岱,字伯岳,以字行山西省虞鄉縣(今永濟市)人,中華民國大法官、律師。[1]

生平

胡伯岳生於1894年農曆八月二十八日[2]。1917年夏,胡伯岳畢業於北京法政專科學校法律科,在西安任律師。

  • 1918年參加護法戰爭,赴三原靖國軍總司令部秘書兼戰事日報社編輯。
  • 1928年,任中國國民黨山西省黨部黨務指導委員會委員。
  • 1929年2月,任山西省黨部執行委員兼常務委員。第三、四、五及臨時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1931年任南京“國民會議”山西代表。
  • 1933年國民政府監察委員[1]
  • 1937年,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戰區軍風紀巡察團” 第一及第四團委員,巡察江蘇、安徽、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南諸省。1944年,任監察院“戰區第二巡察團”主任委員,巡察中國西北諸省。
  • 1921年至1924年,任中學國文教員。
  • 1925年2月,加入中國國民黨
  • 1926年,任國民革命軍駐陝總司令部秘書兼特別黨部候補執行委員、渭南縣縣長。
  • 1946年,任制憲國民大會山西代表,且參加“清查團”到中國東北接收敵偽物資。
  • 1947年,兼任平、津、冀“軍紀吏治督察團” 委員,駐北平
  • 1948年監察院改組之後,任司法院大法官。赴臺灣之後,歷任三屆大法官,共27年。在臺灣退職以後,任司法院顧問。
  •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4月11日,胡伯岳逝世,享年92歲。[2]

著作

  • 《知止齋詩詞存稿》[1]

參考資料

  1. 1.0 1.1 1.2 郭汾阳,山西海外人士简介,文史月刊1996年05期
  2. 2.0 2.1 制憲國民大會逝世代表傳略,國民大會秘書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