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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之債是一個專有名詞。

中國文字是歷史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也是至今通行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世界上還沒有任何一種文字像漢字這樣經久不衰。 從甲骨文發展到今天的漢字,已經有數千年的歷史。文字的發展經過了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隸書[2]、草書、楷書、行書等書體演變。

名詞解釋

對於自然之債,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不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自願履行,則履行有效。大陸法系中對自然之債概括為四類:因婚姻居間而約定的報酬、賭債、限定繼承的債務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自然之債是指雖為法律所認可,但卻不受強制執行力保護的債。

自然之債、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的比較

自然之債、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是三個不同的概念,其中,自然之債是單方允諾之債、合同之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確規定的債。其主要包括: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單方允諾屬於意定之債。在單方允諾之債,當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現為表意人一方的意思,對方當事人因僅享有債權並不負擔債務,故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表示這種債的關係就可成立。區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的意義在於,前者貫徹意思自治原則,在債的客體、內容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均可由當事人約定;而在後者,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