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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芜湖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部门。

机构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等,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开发区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1]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承担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 规划,参与拟定相关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承担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性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落实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促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根据授权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省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问责调查。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2]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芜湖。

内设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督查办公室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法规与监测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人事教育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水生态环境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土壤生态环境科

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所获荣誉

2020年6月,被授予“第十二届安徽省文明单位”称号。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