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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最高苏维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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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 苏联最高苏维埃

性 质 苏联最高权力机关

和唯一立法机关

制 度 两院制

议员数量 2250

选举模式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

苏联最高苏维埃:即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俄语: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CCCP;英语:Supreme Soviet of the USSR)是根据1936年和1977年《苏联宪法》所设立的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1988苏联修改宪法后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最高苏维埃成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立法、发布命令和监督机关,1991年9月苏联第五次人民代表大会宣布在过渡时期最高苏维埃重新成为苏联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1991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共和国院通过最后一项决议宣告苏联停止存在。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后改为共和国院)组成。两院权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创制权。 [1]

组织介绍

根据苏联宪法,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后改为共和国院)组成。两院权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创制权。其成员称“最高苏维埃代表”,是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的原则,由推荐组织(一般是工厂、农场等)推荐,以秘密投票方式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的(1989年后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苏维埃代表任期为4年。在最高苏维埃休会期间,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执行其职权(1990年后由总统执行原职权,主席团负责召开最高苏维埃会议)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首脑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是苏联的国家元首(1990年修改宪法后苏联总统为国家元首)。主席团副主席通常由各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担任。联盟院主席、副主席,民族院主席、副主席也是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员。

组织机构

根据1990年12月修改后的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俄语: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Союза Советских Социалистических Республик)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它仍由人数相等、权利平等的联盟院(俄语:Совет Союза)和民族院(后改名“共和国院”)(俄语:Совет 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ей)组成。

联盟院从按地区划分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根据加盟共和国或地区的选民人数选举产生。民族院从民族地区的选区的人民代表和社会团体的人民代表中,按下述名额选举产生:每个加盟共和国11名代表、每个自治共和国4名代表,每个自治州2名代表,每个自治专区1名代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每年更新两院1/5的成员。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过去的职权改为由苏联总统行使,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成为组织最高苏维埃的工作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职权

苏联解体前最高苏维埃的主要职权为:

①决定选举苏联人民代表和批准选举苏联人民代表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组成; ②根据苏联总统的建议,成立和撤销苏联各部及苏联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③根据苏联总统的提名批准任命总理,在会议中同意或者不接受苏联内阁成员候选人和苏联安全会议成员,同意解除上述人员的职务; ④选举苏联最高法院、苏联最高仲裁法院,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批准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任命苏联监察院主席; ⑤定期听取由它成立或选出的机关以及由它任命或选出的公职人员的工作报告; ⑥保证苏联全境内法律协调的统一,确立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立法原则;

⑦在苏联权限范围内,对实施公民宪法权利、自由和义务的程序,所有制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的管理组织,财政预算制度,工资和价格构成、征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利用,以及其他关系进行立法调节; ⑧解释苏联法律; ⑨规定共和国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总则,确定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原则; ⑩提出苏联国家长远计划草案与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重要计划草案,供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批准苏联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计划、苏联国家预算、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批准执行计划和预算的总结报告,必要时对计划和预算进行修改; ⑪批准和废除苏联的国际条约; ⑫监督向外国提供国家借款、经济援助和其他援助等工作,签订外国的贷款协定;

⑬确定国防及保证国家安全方面的基本措施;在全国实行战时状态或紧急状态;在必须履行有关共同防御侵略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宣布战争状态; ⑭规定军衔、外交官等级和其他专业职称; ⑮制定苏联的勋章和奖章,规定苏联的荣誉称号; ⑯发布全苏大赦令; ⑰废除苏联内阁同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相抵触的文件; ⑱废除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的同苏联宪法和苏联法律发生抵触的决议和命令; ⑲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时期,通过关于举行苏联全民投票的决议; ⑳解决除绝对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处理的问题以外的应由苏联处理的其他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联法律和决议不得与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其他法令发生抵触。 21.在履行有关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国际条约义务的情况下,作出动用苏联武装力量人员的决定。

程序任期

会议是苏联最高苏维埃活动的基本形式。在1988年前,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年召开两次例行(春季和秋季)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主持,会期通常持续3~4个月。非常会议则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者根据加盟共和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中的一院不少于 1/3代表的提议召开。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包括两院分别举行的会议和两院联席会议,以及两院常设委员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所举行的会议。两院举行的会议分别由两院的主席主持;联席会议则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主持或由两院主席轮流主持。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的法律草案,由两院在其分别会议或联席会议上讨论。苏联法律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任何一院多数代表投票赞成可认为通过。在两院之间意见发生分歧的情况下,将问题提交两院按均等原则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解决,然后再由两院在联席会议上审议,若不能达成调解则举行苏联全民公投。

1990年3月由于总统职位的出现,最高苏维埃非常会议也可以由苏联总统召开,1991年9月改民族院为共和国院。

苏联最高苏维埃在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后仍然行使自己的职权,直到新选出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组成新的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为止。

参考来源

  1. 苏联最高苏维埃, 豆瓣电影,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