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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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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開原則,的內涵概括為行政機關的議事活動及其過程公開和行政機關制定或決定的文件、資料、信息情報公開。行政公開的方式有旁聽、報道與轉播、刊載和查閱。實現行政公開是一個長期過程,需要建立與健全一整套與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包括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情報信息公開制度、行政會議公開制度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行政公開原則 [1]

所屬學科 法學

基本涵義

定義

行政公開原則是指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

行政公開原則的基本涵義是:

1,政府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

2,行政法規、規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的標準、條件、程序應依法公布,讓相對人依法查閱、複製;

3,有關行政會議、會議決議、決定以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允許新聞媒體依法採訪、報道和評論。

產生背景

二戰以後,人類從法西斯統治的教訓中認識到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政府行為監督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政府公開"、"行政公開"、"政府在陽光下"、"提高政府行為透明度"等口號,並陸續制定了各種相應的法律、法規。 我國自建國以來,一直比較重視讓人民群眾知政、參政和監督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歷部憲法都規定政府應當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聯繫,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但是由於長期以來沒有建立具體、完善的行政公開制度和對政府行為的廣泛輿論監督制度,效果不好。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開。

①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政策的活動應公開。

②行政法規、規章應一律在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應當予以保密的內容以外,也應通過一定形式予以公布。

2,行政執法行為公開。

①執法行為的標準、條件公開。②執法行為的程序、手續公開。③某些涉及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行政執法行為(如涉及人身權或重大財產權的行政處罰),應採取公開形式(如舉行聽證會)舉行,允許一般公眾旁聽,甚至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道。

3,行政裁決和行政複議行為公開。

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行政裁決行為還是行政複議行為,其裁決、複議的依據、標準、程序應予以公開,讓當事人事先知曉。

4,行政信息、情報公開。

新聞媒體依法對有關行政信息情報的公開發布。

目的

行政公開的目的在於增加行政的透明度,加強公眾對行政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行政公開是現代社會行政活動所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具有重要意義。首先,行政公開可以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滿足公民對信息的需要。在現代社會,公民有權了解政府的活動,而政府對其制定的政策、規章以及作出的具體決定,有義務向公眾公開,接受公眾的監督。第二,行政公開,有利於公民對行政事務的參與,增強公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知情權是公民實現其政治權利及其他相關權利的前提條件。公民只有在充分、確實了解政府活動的基礎上,才能有效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在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個重要的變化是,行政行為從命令式向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的轉變,行政機關的任務需要公民的合作才能完成。行政公開通過加強行政機關與公民之間的溝通和了解,促進了公民對行政的參與,有助於維護公民對政府的信賴。第三,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防止行政腐敗。行政公開是監督行政機關的一條非常重要的途徑,所謂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如果將政府的規章、政策以及行政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使公眾有權知悉和公開評論,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專斷和腐敗。許多國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規定了情報公開制度。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規定,許可認可的審查標準和審查期間等,除有特別的障礙外,行政機關必須在受理機關的辦公地點張貼以及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布。

義務

公示義務

要求行政許可的受理機關在其辦公場所,將其受理的有關的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予以公示,主要是保證申請人的知情權,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對行政許可的事項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該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使其將許可申請提交給有權的機關。對行政許可數量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其申請的許可是否為有數量限制的許可,並促使其及時提出申請。對行政許可依據、條件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對自己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實質要件做到心中有數,同時申請人可以據此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於程序、期限的公示,可以使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審查和作出決定的流程,同時也可以了解自己的程序權利。將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是為了讓申請人了解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時對申請材料形式上的要求,方便申請人準備申請材料、撰寫或填寫申請表格,節省申請人的時間,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

解釋義務

面對日益複雜的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越來越多法律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許多情況下需要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予以告知、諮詢以及履行其他協助義務。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在一些情況下,公民的權利便難以實現。根據本法的規定,申請人如果對行政機關公示的有關內容有疑問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說明和解釋,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要求予以配合,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及解釋,同時行政機關應當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法律的這一規定,一方面,要求行政機關提高服務意識,改變過去高高在上的作風;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增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任,積極配合和參與行政行為的實施,從而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服務與合作的關係。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