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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系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汉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1],直到现在我们仍在使用。其不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记录者、传承者。可以说,汉文字是中华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词解释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类:第一类是行政管理关系;第二类是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第三类是行政救济关系;第四类是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普遍认为,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是一种事实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必然是行政关系,但行政关系并不必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存在。但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关系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关系。行政关系是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行政权不是一种事实上的权力,倒是一种法定权力。在没有行政关系的前提下,法律可以促进某种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关系大多也同时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一种法律关系(宪政关系)的关系。

行政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

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所具有的管理性是和行政关系相类似的;但行政关系的产生不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必要条件,而且是一种无偿的社会关系,这和劳动关系也是有区别的。

术语解释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受某一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依据法律的规定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各国对行政救济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在宪法中规定,有的则用专门法律规定。它一般是以受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发生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