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行政院副院长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行政院副院长

图片来自pts

行政院副院长中华民国行政院的副首长,辅佐行政院院长施政,并于院长职位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代行职权,相当于各国的副总理。[1]

法令规定

中华民国宪法

第55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立法院休会期间,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其职务,但总统须于四十日内咨请立法院召集会议,提出行政院院长人选,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长职务,在总统所提行政院院长人选未经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

第56条
行政院副院长,各部会首长及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第3条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公害纠纷处理法
行政院为处理重大紧急公害纠纷,维护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设紧急公害纠纷处理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之。

灾害防救法
第7条 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别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委员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长就政务委员、秘书长、有关机关首长及具有灾害防救学识经验之专家、学者派兼或聘兼之。 为执行中央灾害防救会报核定之灾害防救政策,推动重大灾害防救任务与措施,行政院设中央灾害防救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并设行政院灾害防救办公室,置专职人员,处理有关业务;其组织由行政院定之。

国家金融安定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
第5条 本基金设国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 ,办理下列事项:
一、本基金运用事项之审议。
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计画之核定。
三、本基金资金调度事项之审议。
四、本基金财务报告及盈亏拨补之审议。
五、其他有关本基金管理、运用及公告事项之核定。
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其馀委员由中央银行总裁、财政部部长、交通部部长、行政院主计处主计长、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铨叙部部长兼任及由主管机关就立法院各党团推荐之学者、专家遴聘之。

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第7条 行政院为处理本条例相关之股权转让事宜,应于本条例施行后二十日内,组成股权转让审议小组 (以下简称审议小组) 。
审议小组置成员十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长兼任之;其馀成员,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具广播电视、法律、会计、财务、证券交易等专长之专家学者十一人,由各政党 (团) 推荐之。
二、财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行政院新闻局代表各一人。
三、非公共化无线电视事业工会代表一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