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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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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会议,又称行政院院会,是中华民国行政院的决策机关和国家内阁,为《中华民国宪法》第58条所规定设立[1],由行政院院长行政院副院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各部会首长组成,以行政院院长为主席。1948年6月3日,《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发布施行。行政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行政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

行政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1. 依法须提出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如紧急命令之发布。
  2. 依法须提出立法院之事项,如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3. 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
  4. 其他重要事项。

行政院会议原则上每周四举行,必要时行政院院长得召开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58条、《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行政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

根据《行政院组织法》第11条、《行政院会议议事规则》第2条及第13条,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议事方式

行政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但可否同票、或行政院院长或主管部会首长有异议时,由行政院院长裁决之。因此,行政院会议虽然属合议制,也兼有浓厚的首长制色彩。[2]

参考文献

  1. 中华民国宪法§58-全国法规资料库入口网站. [2018-12-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3). 
  2. +{中华百科全书‧典藏版}+. ap6.pcc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