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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装货港(Loading Por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为了便利卖方安排货物的装运和适应买方接收或转售货物的需要。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的,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1]

国内外装运港

1.国外装运港 (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在磋商交易时,如因外商笼统地提出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时,不宜轻易接受。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的港口。 (2)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的运费和风险。 (3)必须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 有无直达班轮航线,港口和装卸条件以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如果租船运输,还应进一步考虑码头泊位的深度,有无冰封期,冰封的具体时间以及对船舶国籍有无限制等港口制度。 (4)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 世界各国港15重名的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世界上有12个之多,波特兰等也有数个。为防止发生错误,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2.装运港规定 (1)出口业务 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的对外贸易港口为宜,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和费用水平。 (2)进口业务 对国内目的港的规定,原则上应选择以接近用货单位或消费地区的对外贸易港口为最合理。但根据我国港口的条件,为避免港口到船集中而造成堵塞现象或签约的目的港尚难确定,在进口合同中,也可酌情规定为“中国口岸”。 总之,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为了使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订得合理,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加以考虑,特别是国外港口很多,情况复杂,在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更应格外谨慎。 [2]

确定办法

在FOB,CFR和CIF条件下,装运港是卖方交货的地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装运港一般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其确定办法主要有三种: (1)明确规定某一港口为装运港。例如,装运港伦敦。 (2)规定一个或更多的港口为装运港。例如,装运港:上海/青岛/大连。 (3)在磋商或成交时具体装运港一时不能确定的,可以规定为某一国的口岸。例如,中国口岸;印度口岸。 在出口业务中,装运港一般应选择接近货源所在地的港口,同时要考虑国内的运输条件和费用水平。对以FOB条件达成的由买方派船装运的合同,则应考虑装运港口的水深与买方来船的大小相适应。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