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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剑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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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料 |
性别 男 |
生平
褚剑鸿自靖江县一个小村长大。其父原是北平高等警官学堂学生,毕业后参加江苏省承审员的考试获得通过,乃任县政府承审员,专责襄助县长处理县内司法案件,承审员的判决书需经县长具名方为有效。[1]
褚剑鸿高中毕业于上海市立敬业中学的土木科。敬业中学校长陶广川劝其先行工作,等经济独立后再徐图升学。 后经陶广川介绍,褚剑鸿在上海市政府工务局任监工,负责监督上海至无锡间的一条公路工程。随后,褚剑鸿赴西安工作,直到1936年西安事变发生后才结束在西安的工作。此后,褚剑鸿先回到家乡,后因生计而再赴上海谋职。当时因抗日战争爆发,上海局势混乱,政府机关及上海的部分大学已开始内迁。这些原在上海的大学提报国民政府教育部核准,在上海租界内开设“补习部”。褚剑鸿在上海租界内复旦大学所设“补习部”半工半读完成法律学业,自复旦大学法律系毕业。
- 1946年3 月,褚剑鸿参加了全国县司法处审判官的分区考试(共划为北平、西安、上海等15个试区),这是褚剑鸿大学毕业后参加的首个国家考试。通过审判官考试后,被分派到江苏无锡地方法院实习8 个月,随后被分派到江苏淮安县司法处担任主任审判官,检察官职务则由县长兼任。1947年,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及格,取得法官资格。按照规定,司法官考试及格者,需至国立政治大学接受司法官训练,但当时恰逢抗战后百废待兴,通过司法官考试者均直接派任法官。因江苏淮安地方法院刚刚成立,褚剑鸿便被派任江苏淮安地方法院推事。[1][2]
- 1949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国军溃败,中华民国政府疏散,褚剑鸿致信汪恩沛,请汪恩沛设法将其调到台湾任职。汪恩沛是褚剑鸿在江苏无锡地方法院实习时结识,当时汪恩沛任江苏无锡地方法院院长,后来汪恩沛调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12月2日,代总统李宗仁任命汪恩沛为台湾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去信后不久,汪恩沛便报由司法行政部将褚剑鸿调至台湾任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察官。当时,台湾法官如褚剑鸿一样通过司法官考试取得法官资格者很少,多数法官是以符合“边疆条例”而被派任法官。
- 1950年9 月,在台南地方法院任职期间,参加司法行政部部长林彬筹办的 “司法人员训练班”,成为第1 届学员。结业后又奉命留班办理训导事务。[1][2]
- 此后,褚剑鸿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升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代理首席检察官后,褚剑鸿曾在蒋中正主持的“革命实践研究院”受训。
- 1963年2 月,调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任内遵照司法行政部部长郑彦棻之嘱,负责筹建台湾云林地方法院,并任首任院长。其后,又受司法行政部部长查良鉴之嘱,负责筹建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并任首任院长。在筹建台湾彰化地方法院的过程中,褚剑鸿获台湾省议会议长谢东闵(彰化人)帮助。[1][2]
- 1972年,褚剑鸿调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
- 1972年1 月31日,《少年事件处理法》公布施行。台北地方法院院长褚剑鸿乃于1973年6 月邀请全国各大学相关科系教授、少年问题专家、实务工作者等80多人召开“少年问题学术与实务研究座谈会”,决议用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参加少年辅导工作,并制定相关规定。由此率先建立了少年辅导工作的有关制度。[1][2]
- 1978年9 月,褚剑鸿调任台湾高等法院检察处首席检察官。
- 1979年6 月,转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 1980年7 月1 日起,院检分隶,台湾高等法院院长褚剑鸿与检方协调完成了此项改革。
- 1953年起,褚剑鸿于中央警官学校兼讲刑事诉讼法。
- 1954年,该校将其讲义编为《刑事诉讼论》出版。嗣后,兼任台湾省立海洋学院、逢甲工商学院、 中国文化大学、天主教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教授,分别讲授刑事诉讼法、刑法总则、刑法分则、刑事诉讼实务、民商法等课程。
- 1970年起,应聘为司法官训练所讲座,讲授“刑事程式法专题研究”、“检察案件之处理与书类写作”两门课程。他还曾任司法官考试典试委员。[1]
- 1987年5 月,褚剑鸿任最高法院院长。
- 任内,1991年兴建完成了最高法院大楼,结束了最高法院迁至台湾后一直没有院宇的情况。他还主持出版了《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中华民国16年至77年)》,并在《最高法院69年至77年判例要旨审议经过概述》一文中,详述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审议经过。他在司法界服务时,曾二次荣膺特保绩优人员。卸任最高法院院长后,获聘为总统府国策顾问。[1][2]
著作
- 《刑法总则论》
- 《刑事诉讼实务》
- 《刑法分则释论》
- 《刑事诉讼法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