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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春夫,日本早稻田大學名譽教授、前校長。
刑法理論
西原春夫先生刑法學說的主要理論特點:
- ⑴儘量以司法實務能夠實際適用的方法來建造其刑法理論。正是他提出的「交通事故中的信
賴原則」理論確立了他在日本刑法學界的地位。
- ⑵具有較強的實證色彩,理論細緻而確定。
- ⑶比較研究深入。
- ⑷體系上受到耶塞克與齊藤金作的影響,屬於具有較強折衷主義色彩的客觀主義刑法論者。被稱為「日本刑法學界少數派的領袖」
- ⑸人性或者人本的刑法學作為立論的哲學基礎。對刑法的哲學評價是負面的,是「必要的惡」。
學術思想
西原春夫先生的主要學術思想:
- ⑴關於刑法的機能
刑法的本質機能是規制機能,即通過預告對一定的犯罪要科處一定的刑罰,來明確國家對犯罪的規範性評價。由此又派生出刑法的抑止機能、秩序維持機能、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與刑法機能相聯繫的問題,是刑法在社會規範整體中的作用問題,特別是刑法與道德的關係問題。
- ⑵犯罪論的體系
認為犯罪是違法有責的行為,犯罪論在體系上應當由行為論、違法論和責任論三部分組成。行為是犯罪概念的第一要素。應受處罰的不是單純的意思、思想,而是作為其表現的行為,這一命題是設定各構成要件的指導原理。一般的行為概念即「裸的行為」概念的行為的確沒有直接受到「刑法的」評價,但是它是作為加以刑法性評價的前提的「刑法學的」概念。
- ⑶非犯罪化的問題
西原春夫認為,如果不追溯到根本的刑法觀上,該問題就不可能得以解決。刑法的任務應該是直接或間接地保護國民的利益。雖然在價值觀多元化的現代社會,如果用刑罰來強制實行某種單一的價值觀,也會導致國民的不滿,招來社會的不安。因此,應該對多元的價值觀表示相當的寬容,但是,寬容也應該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某種行為的實施明顯侵害了不願實施該種行為的人的利益,刑法就不得不加以干涉。也就是說,只要某種行為沒有直接、間接的侵害或危害國民利益,就不應視為違法,應該根據對利益直接、間接保護的必要性,來確定處罰的範圍。
- ⑷正當化事由
西原春夫認為,正當事由存在於規範之中,而不是存在於構成要件之中。刑法規範是由正當事由(前段)和構成要件(後段)兩部分組成。行為的規範違反性,即違法性的判斷中,包含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斷和正當事由不存在的判斷。由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不具有脫離違法性的獨立機能,所以在違法性判斷的內部,可以在認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後再確認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也可以在認定正當事由的存在與否後再確定構成要件該當性。他認為,探究正當化的原理時,必須回溯到法的任務上。法的最終任務是「利益保護」,但是對所有的利益都加以保護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法的任務只是「保護有保護必要的優越的且正當的利益」。即從三個方面對法保護的利益作了限定。
- ⑸過失犯的注意義務
西原春夫認為,注意義務是避免犯罪事實實現的義務(結果迴避義務),但是過失犯中的注意義務與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不同,是應該採取一定的內部性態度的主觀方面的義務。因此,所謂結果迴避義務,不是應該採取一定的結果迴避措施(為避免犯罪事實的實現而實施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而是應該考慮到採取該種措施的義務。在認定結果迴避義務時,要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一般人都不可能有的顧慮不是注意義務的內容。但是,一旦根據這種標準訂立了注意義務,那麼,他對注意能力低的人也有效力。相反,行為人具有一般人以上的注意能力時,要以該行為人的能力為標準來判斷其注意義務的有無。
刑法理論
獲得下列大學的名譽教授頭銜:早稻田大學(日本)、中國人民大學(北京)、華東政法學院(上海)、武漢大學(武漢)、吉林大學(長春)、黑龍江大學(哈爾濱)、遠東國立工科大學(烏拉基俄斯托克)、中國社會科學院(北京)、山東大學 獲得下列稱號: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顧問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孔子研究院第一屆學術委員會顧問、北京大學客座教授
榮譽
獲得下列獎勵:德國政府第一級功勞十字勳章、上海市政府白玉蘭獎章
主要著作
《間接正犯的理論》(1962年)、《刑事法研究》(1976年)、《刑法總論》(1968年)、《交通事故和信賴原則》(1969年)、《犯罪各論》(1974年)、《刑法的根基》(1979年)、《判例刑法研究》(1980年)、《大法庭判決巡歷》(1982年)、《中國刑事法的形成和特色》(1996年)、《德國刑法總論》(1999年)、《21世紀的亞洲與日本》(2002年)
參考資料
- 日本當今在世刑法名家列傳(七)西原春夫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