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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於 2020年6月17日 (三) 21:56 由 Cypresshill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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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運人是指本人或以其名義或其代表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或將貨物交給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  《海商法》第66條第1款規定:「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當妥善包裝,並向承運人保證,貨物裝船時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者體積的正確性。」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 (1)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將約定貨物運至船邊、碼頭倉庫或者其他地點,以供裝船。
    • (2)托運人應妥善包裝貨物,即對需要包裝的貨物,使用適當的包裝方法,以滿足貨物裝卸作業和海上運輸安全的要求。如果承運人與托運人約定了包裝方法,或者法律法規或有關技術規範規定了包裝的方法,則包裝應滿足這種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規定,則應採取通用的方式包裝,或者在沒有通用方式時,採取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
    • (3)托運人應正確申報貨物,即托運人所提供的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體積,應與貨物的實際情況相符合。

托運人的責任

  • 遵守法律和規定
    •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因托運人違反公約、法律和規定及本條件托運貨物給我們或者我們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托運人應當保證:
      • 托運貨物的出入境運輸為始發地、目的地及經停地國家所允許;
      • 托運貨物的包裝符合航空運輸要求;
      • 必須隨附的運輸文件齊全、有效;
      • 托運貨物不會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不會危及航班飛行安全;不會煩擾旅客。
    • 托運人托運需要經過行政當局檢驗、檢查的貨物,應在辦理貨物托運手續之前自行辦妥相關資料或文件。辦理貨物托運時,托運人應提供這些必需的資料或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規定要求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不準確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托運貨物不能按時運輸或按時交付,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要求外,我們不承擔必須對上述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 托運人托運貨物前應當了解我們關於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因托運人違反這些規定或要求而給我們或者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內容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而給我們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 如果托運人使用我們的集裝設備自行組裝貨物,應遵守我們的有關規定。由於托運人不按規定操作所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 連帶責任
    • 托運人承擔向我們付清所有費用的責任。保證支付收貨人拒絕或不能足額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到付運費、到付運費手續費、保管費等。托運人還應當承擔根據其指示運回貨物所産生的費用。
    • 托運人應當保證支付由於以下原因可能使我們及相關承運人承擔的所有開支、罰款、損失等費用:
      • 托運貨物中有禁止運輸的物品;
      • 限制運輸的貨物不符合限制條件;
      • 托運貨物的標識、數量、地址、包裝或者托運貨物品名的不準確、不正確、不完整;
      • 托運貨物的進、出口許可或者所需證書、文件的缺失、延滯或者錯誤;
      • 托運貨物的實際品名、重量、體積等與貨運單不符;
      • 由於托運貨物或文件的原因導致的海關、警察、檢驗檢疫等行政當局的罰款、扣押、拒絕入境等。[1]

參考來源

  1. 第三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中國國際航空. [2020-06-13] (中文). 
青木宣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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