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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
圖片來自udn

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本質是以欺騙之手段來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虛假陳述[1] 等。

HKG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2款亦規定:「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ROC

  • 刑法,詐欺罪(第339條、第341條)
  • 破產法,詐欺破產罪(第154條)
  • 民法相關條文(第92條、第93條、第105條、第997條、第1145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詐欺罪經第2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3審法院。
  • 曾經被詐欺罪判行確定者,部份行業經法律條文明定限制其就業,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幾年內不得任職(公司法第30條、保全業法第10-1條、遊說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等)。
  •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 客觀構成要件:一切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人事時地物),且互為因果關係。
    2. 主觀構成要件: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3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參考文獻

  1. 虛假陳述,mbal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