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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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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本质是以欺骗之手段来获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虚假陈述[1] 等。

HKG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6A欺诈罪条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a)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b)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盗窃罪条例第16A欺诈罪条第2款亦规定:“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不论所进行的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该款(a)及(b)段所提述的两种后果或其中一种后果产生,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

ROC

  • 刑法,诈欺罪(第339条、第341条)
  • 破产法,诈欺破产罪(第154条)
  • 民法相关条文(第92条、第93条、第105条、第997条、第1145条)
  • 刑事诉讼法(第376条),诈欺罪经第2审判决者,不得上诉于第3审法院。
  • 曾经被诈欺罪判行确定者,部份行业经法律条文明定限制其就业,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执行期满后几年内不得任职(公司法第30条、保全业法第10-1条、游说法第11条、就业服务法第40条、……等)。
  • 诈欺罪之构成要件
    1. 客观构成要件:一切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人事时地物),且互为因果关系。
    2. 主观构成要件:诈欺行为之故意、谋取行为人或第3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图。

参考文献

  1. 虚假陈述,mbali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