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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基督教圣经术语。

基督教的《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由《旧约[1]》《新约》组成。《旧约》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来文(含亚兰文)写成,由犹太教教士依据犹太教的教义编纂而成,囊括了犹太及邻近民族从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的人文历史资料。《新约[2]》一共27卷。

简介

是同意、肯定、承认之意,特别是指承认罪恶和宣认信仰

圣经的教导

圣经记载有两类认信。一是认罪,即承认自己犯罪的事实,承认在神面前是罪人,更常是承认某项特别罪行(利五5;书一9)。人若认罪,就是承认自己背弃了神的律法(诗一一九126),承认罪有应得(罗六23),且承认自己达不到神所立的圣洁标准(利十九2;太五48)。

旧约时代,大祭司代全民认罪(利十六21);神也期待背神违约的以色列民虚心认罪(利二十六40;代下七14)。敬虔的犹太人敏于悔罪,如但以理、以斯拉、尼希米均承认全民的罪孽,肯定神的惩罚(包括对他们自己)的公正,并祈求神的宽赦和拯救(但九20;拉十1;尼一6)。

二是宣认神是主宰宇宙万物的唯一真神(代上二十九10-13),宣认祂始终如一的仁爱和怜恤(诗一一八2-4)及祂对子民的救助(诗一○五1-6)。这便是在公开的崇拜或颂扬中宣认信仰(诗一○○4),即旧约所谓“称颂神的名”。

旧约常将两类认信合而为一,并据此产生不少感恩的诗歌。一般来说,这些感恩诗歌必包含下列的全部或部分思想:(1)我有罪;(2)我罹患重病而几近于死;(3)我求告于神,祂即解救了我;(4)我现在要将我所许诺的认罪、感恩献给神(诗二十二,三十,三十二,三十四,四十,五十一,一一六)。希伯来词“认信”,即含有“认罪”和“称颂”两种意义。诗人首先认罪和肯定神的公义,最后则称颂神的宽恕和解救的大能。

新约也表述了认信的两种意义。作为基督徒,首先必宣认耶稣为基督,是他们的主。耶稣曾说:“凡在人面前认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认他。”(太十32)不承认基督就是对神的否定(太十33;路十二8;参提后二11-13;启三5)。因此,基督徒的信仰生命必以在众人面前公开宣信为始(罗十9、10;提前六12)。约翰壹书四章2节又为基督徒的认信增加了内容,那就是:“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即承认耶稣的神性和先存性(祂是从世界以外“来的”,参约壹四15),也要承认祂的人性和道成肉身(即祂是“成了肉身”降世的)。希腊文“认信”一词的本义就是“说出同样的事情”。基督徒“美好的见证”是仿效基督“美好的见证”(提前六12、13)。

新约讨论认罪的篇章虽不算多,但十分重要。接受施洗约翰洗礼的人均认罪悔改(可一4、5)。事实上,凡基督徒必认同神以他们都是罪人的宣判,否则,“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一8)。雅各布又记叙每有基督徒生病,长老登门造访,给他认罪的机会。这正如诗篇的记载:欲求道德上的赦免和肉体上的痊愈,就必先认罪。雅各布重述了这个原则,敦促基督徒“彼此认罪”(雅五13-16)。

教会的历史

教会继续奉行两种认信。在教会史的头300年间,在大庭广众之前,尤其是在法庭上公开宣认基督,是十分重要的事。凡能勇敢宣认者,不管他们最终有没有被处死,都被冠以“殉道者”的光荣称号(在希腊文中,“殉道者”的本义就是“见证者”或“宣认者”的意思)。这个时期的教会不但有集体的认罪仪式(至今仍为各教会所遵行),而且要求犯严重罪行者在全会众面前公开认罪。

直至君士坦丁大帝承认了教会,并赋予教会特权地位之后,法庭上的宣认已无必要;不过,仍沿用个人公开认罪的制度,直到教皇利奥一世(主后440-461)才有所改革:在全体会众前的认罪改成了在少数神职人员前的认罪。六世纪时,爱尔兰的赛尔特僧侣首创由一属灵导师听取会众的认罪。九世纪初,该法经英国学者传至欧洲大陆而有广泛的发展。在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主后1215),更下令会众每年必须向神父认罪,违者被革离教会。

自此,正式的秘密认罪便成为罗马天主教会的重要定制。至中世纪末,它更成了悔罪圣礼的主要部分。悔罪圣礼包括忏悔(悔悟己非)、认罪(向神父认罪)、补过(按神父指示受罚或补偿)。悔罪的最后阶段就是宣告赦免,根据罗马天主教的教义,只有神父才有宣布罪人得赦的权力。

罗马天主教还将罪分成可赦之罪(或因疏忽引致的过犯)和不赦之罪(不可救药的大罪)两种。按罗马天主教信条,人若犯不赦之罪,且在死前没有履行悔罪仪式者,就有沈沦的危险。宗教改革却多否定此说,而认为一个人只要接受基督为自己的救主,他的罪便会得蒙神一次而永远的赦免。

马丁路德根据圣经因信称义的教导,指斥天主教的悔罪礼为“压迫和勒索的手段”。他起初尚力求修正此礼,后来则把它从圣礼中彻底剔除了。1520年以后,路德指出认罪一事仍当为信徒必修之课,尽管圣经没有要求信徒向另一个信徒“秘密认罪”,但此举仍是“有益而且必要的”。

加尔文也力主“秘密认罪”的做法。他认为“一个因罪恶困扰、受苦的信徒,若无外援便难以自解”。加尔文认为应向牧者求得慰勉,以重获内心平安,但他也认为可向教会任何成员认罪。

英国国教会的祈祷书,提及患病信徒可向探病及施圣餐的牧师认罪。这做法始于十六世纪,十九世纪英国国教会则利用它来恢复并捍卫了“秘密认罪”的做法,要求信徒在领受圣餐以前必先认罪。某些圣公会在圣餐中仍行此制,与罗马天主教相同。

复原教的各教派也时有强调信徒互相认罪或向教会认罪者。有的是以圣经为依据,有的则根据现代心理学。然而,总的来说,复原教只主张在个人的私祷中向神认罪。在教会中的集体认罪只是一般性的认罪,所以尚需个人向神私自的认罪。

——Peter H. Davids

参:“赦免”;“悔改”;“回转/归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