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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基督教聖經術語。

基督教的《聖經》又名《新舊約全書》,由《舊約[1]》《新約》組成。《舊約》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來文(含亞蘭文)寫成,由猶太教教士依據猶太教的教義編纂而成,囊括了猶太及鄰近民族從公元前12世紀至公元前2世紀的人文歷史資料。《新約[2]》一共27卷。

簡介

是同意、肯定、承認之意,特別是指承認罪惡和宣認信仰

聖經的教導

聖經記載有兩類認信。一是認罪,即承認自己犯罪的事實,承認在神面前是罪人,更常是承認某項特別罪行(利五5;書一9)。人若認罪,就是承認自己背棄了神的律法(詩一一九126),承認罪有應得(羅六23),且承認自己達不到神所立的聖潔標準(利十九2;太五48)。

舊約時代,大祭司代全民認罪(利十六21);神也期待背神違約的以色列民虛心認罪(利二十六40;代下七14)。敬虔的猶太人敏於悔罪,如但以理、以斯拉、尼希米均承認全民的罪孽,肯定神的懲罰(包括對他們自己)的公正,並祈求神的寬赦和拯救(但九20;拉十1;尼一6)。

二是宣認神是主宰宇宙萬物的唯一真神(代上二十九10-13),宣認祂始終如一的仁愛和憐恤(詩一一八2-4)及祂對子民的救助(詩一○五1-6)。這便是在公開的崇拜或頌揚中宣認信仰(詩一○○4),即舊約所謂「稱頌神的名」。

舊約常將兩類認信合而為一,並據此產生不少感恩的詩歌。一般來說,這些感恩詩歌必包含下列的全部或部分思想:(1)我有罪;(2)我罹患重病而幾近於死;(3)我求告於神,祂即解救了我;(4)我現在要將我所許諾的認罪、感恩獻給神(詩二十二,三十,三十二,三十四,四十,五十一,一一六)。希伯來詞「認信」,即含有「認罪」和「稱頌」兩種意義。詩人首先認罪和肯定神的公義,最後則稱頌神的寬恕和解救的大能。

新約也表述了認信的兩種意義。作為基督徒,首先必宣認耶穌為基督,是他們的主。耶穌曾說:「凡在人面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認他。」(太十32)不承認基督就是對神的否定(太十33;路十二8;參提後二11-13;啟三5)。因此,基督徒的信仰生命必以在眾人面前公開宣信為始(羅十9、10;提前六12)。約翰壹書四章2節又為基督徒的認信增加了內容,那就是:「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即承認耶穌的神性和先存性(祂是從世界以外「來的」,參約壹四15),也要承認祂的人性和道成肉身(即祂是「成了肉身」降世的)。希臘文「認信」一詞的本義就是「說出同樣的事情」。基督徒「美好的見證」是仿效基督「美好的見證」(提前六12、13)。

新約討論認罪的篇章雖不算多,但十分重要。接受施洗約翰洗禮的人均認罪悔改(可一4、5)。事實上,凡基督徒必認同神以他們都是罪人的宣判,否則,「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約壹一8)。雅各布又記敘每有基督徒生病,長老登門造訪,給他認罪的機會。這正如詩篇的記載:欲求道德上的赦免和肉體上的痊癒,就必先認罪。雅各布重述了這個原則,敦促基督徒「彼此認罪」(雅五13-16)。

教會的歷史

教會繼續奉行兩種認信。在教會史的頭300年間,在大庭廣眾之前,尤其是在法庭上公開宣認基督,是十分重要的事。凡能勇敢宣認者,不管他們最終有沒有被處死,都被冠以「殉道者」的光榮稱號(在希臘文中,「殉道者」的本義就是「見證者」或「宣認者」的意思)。這個時期的教會不但有集體的認罪儀式(至今仍為各教會所遵行),而且要求犯嚴重罪行者在全會眾面前公開認罪。

直至君士坦丁大帝承認了教會,並賦予教會特權地位之後,法庭上的宣認已無必要;不過,仍沿用個人公開認罪的制度,直到教皇利奧一世(主後440-461)才有所改革:在全體會眾前的認罪改成了在少數神職人員前的認罪。六世紀時,愛爾蘭的賽爾特僧侶首創由一屬靈導師聽取會眾的認罪。九世紀初,該法經英國學者傳至歐洲大陸而有廣泛的發展。在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主後1215),更下令會眾每年必須向神父認罪,違者被革離教會。

自此,正式的秘密認罪便成為羅馬天主教會的重要定製。至中世紀末,它更成了悔罪聖禮的主要部分。悔罪聖禮包括懺悔(悔悟己非)、認罪(向神父認罪)、補過(按神父指示受罰或補償)。悔罪的最後階段就是宣告赦免,根據羅馬天主教的教義,只有神父才有宣布罪人得赦的權力。

羅馬天主教還將罪分成可赦之罪(或因疏忽引致的過犯)和不赦之罪(不可救藥的大罪)兩種。按羅馬天主教信條,人若犯不赦之罪,且在死前沒有履行悔罪儀式者,就有沈淪的危險。宗教改革卻多否定此說,而認為一個人只要接受基督為自己的救主,他的罪便會得蒙神一次而永遠的赦免。

馬丁路德根據聖經因信稱義的教導,指斥天主教的悔罪禮為「壓迫和勒索的手段」。他起初尚力求修正此禮,後來則把它從聖禮中徹底剔除了。1520年以後,路德指出認罪一事仍當為信徒必修之課,儘管聖經沒有要求信徒向另一個信徒「秘密認罪」,但此舉仍是「有益而且必要的」。

加爾文也力主「秘密認罪」的做法。他認為「一個因罪惡困擾、受苦的信徒,若無外援便難以自解」。加爾文認為應向牧者求得慰勉,以重獲內心平安,但他也認為可向教會任何成員認罪。

英國國教會的祈禱書,提及患病信徒可向探病及施聖餐的牧師認罪。這做法始於十六世紀,十九世紀英國國教會則利用它來恢復並捍衛了「秘密認罪」的做法,要求信徒在領受聖餐以前必先認罪。某些聖公會在聖餐中仍行此制,與羅馬天主教相同。

復原教的各教派也時有強調信徒互相認罪或向教會認罪者。有的是以聖經為依據,有的則根據現代心理學。然而,總的來說,復原教只主張在個人的私禱中向神認罪。在教會中的集體認罪只是一般性的認罪,所以尚需個人向神私自的認罪。

——Peter H. Davids

參:「赦免」;「悔改」;「迴轉/歸正」。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