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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明月
出生 1963年2月
安徽省桐城市
國籍 中國
職業 大學教授
知名於 曾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副院長,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
知名作品押權制度研究
現代法學
西南政法大學學報

許明月[1]

畢業院校,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期刊編輯部主任,《現代法學》、《西南政法大學學報》主編。曾任西南政法大學經濟貿易法學院副院長,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曾就讀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西南政法大學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並分別獲法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助教、講師、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現為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重慶市政協常委,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中國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社會法學會常務理事,重慶市民法、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2001年獲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2002年被確認為重慶市首批經濟法學術帶頭人,2003年獲重慶市首批優秀中青年骨幹教師稱號;2005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中青年人才計劃。2006年獲得重慶市首屆優秀中青年法學與法律專家稱號。 目前已獨著、合著、主編(譯)、參編(譯)專著、教材、譯著27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現代法學》、《法學》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60餘篇。多篇論文被《人大複印資料》、《中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學術年鑑》、《中國法學年鑑》、《中國法學研究精要》等全文轉載或收錄,其中,8項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政府獎。

目前已負責、主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3項,主持省部級重點項目2項,一般項目4項,國際合作項目4項。曾多次參加《合同法》、《破產法》、《信託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物權法》等法律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並主持起草、參與起草、修改、論證過150重慶市地方法規和規章。1999年作為中共中央第8次法制宣傳講座《依法保障促進農村的穩定、改革與發展》課題組成員(排名第二),參加了講課稿的撰寫、修改、統稿、定稿工作。該講座受到中央領導的高度評價。

自200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招收博士研究生以來,已指導經濟法方向博士研究生35人,其中,有14人已經獲得博士學位。

人物履歷

1963年2月出生於安徽省桐城市。1985年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班,1991年獲法學碩士學位;1997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法學博士學位。1998年破格從講師晉升為教授。2000年獲國務院政府津貼。 2018年許明月:關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的法律問題。[2] 2018年12月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許明月作 「三權分置」下中國農地承包經營關係法律調整的模式轉換的專題講座。[3] 2019年27位知名法學期刊老總齊聚最高檢共商檢察理論研究。[4]

社會兼職

重慶市沙坪壩區政協常委;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重慶市經濟法學科帶頭人。

重慶市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重慶市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會長。

獨著、合著、主編、參編各類法學專著、教材、譯著共20部;發表論文33餘篇,各類科研成果總計250餘萬字。個人專著《抵押權制度研究》及參編教材《經濟法學》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學術觀點

關於抵押擔保

認為,抵押權制度發展的內在動力主要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交易當事人對於抵押擔保的安全性的追求,二是高度安全的抵押擔保獲得成本的最低化的追求。

抵押權擔保的安全性提高必然會影響一般債權人、其他擔保債權之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抵押擔保的安全性提高是非常有限的。關鍵的問題是通過抵押權制度的完善使得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能夠得到真正的實現。抵押權擔保的獲得成本的減低卻存在極大的潛力。要從根本上解決抵押擔保交易的成本問題,最關鍵的是使得一次設定的抵押權能夠重複多次地使用於擔保不同債權。因為,如果在一項制度安排中,一次設定的抵押權能夠擔保10項不同的債權,而在另一項抵押權的制度安排中,一次設定的抵押權只能擔保一項債權,那麼,前者的抵押權設定成本也就幾乎只是後者的1/10。如此重大的差異立法者是決不能忽視的。要實現這一目的,必須擺脫傳統保全抵押的觀念,實現抵押權的獨立性。

因此,筆者認為抵押權的獨立性是抵押權制度發展的一般趨勢。為了實現抵押權的獨立化,抵押權制度的其他安排也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其中,比較重要的方面表現在:1、擯棄抵押權的附從性,實現抵押權的抽象化,使抵押權能夠脫離債權而存在。2、以公示作為抵押權成立的必要條件,保證抵押權制度在實現其擔保功能的同時,不至於損害一般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3、嚴格限制一般抵押權,使抵押權成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4、賦予抵押權登記的公信力,使信賴登記的第三人權利能夠獲得充分的保護。5、實現抵押權的證券化。使抵押權對特定債權的附系能夠通過交付抵押證券這種極為便利的形式而實現。6、實行順位確定原則。使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利益確定化,不會應為順位的遞升而獲得不當的利益。7、使抵押物的利用權與抵押權分離,抵押物的利用不會影響抵押權的擔保功能的實現。強化抵押權獨立性。

認為,抵押權的本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為抵押權的物權性;二為抵押權的價值權性質。抵押權作為一種財產權的一切其他屬性皆由此兩方面的性質所決定。抵押權的物權性表明抵押權是抵押權人對於抵押物價值的直接支配權。這種支配權無須藉助其他人的力量實現。抵押權的價值權性質決定抵押權人的支配僅表現為對抵押物價值的支配,而非對抵押物實體的支配。抵押權的價值性決定它不必附從於債權而存在,也可以不受抵押物實體的控制的影響。對於抵押權本質的認識,是立法者對抵押權制度進行安排的基本出發點。由於筆者對抵押權的本質的這種認識,

因此, 在探討抵押權的基本特性時,筆者也由兩點重要的突破:第一,強調抵押權的附從性緩和。第二,強調抵押權的特定性的重要性。

關於抵押合同的性質,是理論上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概括而言,有債權契約說和物權契約說。物權契約說認為,抵押合同是設定抵押權的合同,因而具有物權契約的性質,但我認為,我國現行擔保法中的抵押權設定合同並非物權合同,而本質上屬於債權合同,抵押合同的債權性不僅表現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的抵押合同不能直接產生抵押權設定結果,而且,即便能夠產生抵押權的設定結果,但我國擔保法中的抵押權本身也不具有確定的物權性。因此,在我國立法實現抵押權物權化之前,抵押合同的物權性是不能成立的。

關於抵押登記以及一般意義上的財產登記的公信力問題, 認為,抵押權登記的公信力,應在完善登記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的基礎上,作為我國立法努力的一個方向。

最高額抵押制度是我國的一項新的抵押擔保制度,最高額抵押權的性質,國內仍有不同的認識,一般認為,最高額抵押權的基本特性在於其最高限額。筆者認為,最高額抵押權的本質屬性不在於其最高限額的擔保性,而在於其擔保債權的不確定性。

關於我國現行抵押權制度的完善,認為應着重以下幾個方面:

在抵押類型上,建議承認並設立所有人抵押制度、法定抵押權制度、流通抵押權制度、抵押證券制度以及企業抵押制度。

在抵押權的設定方式上,應在承認所有人抵押的基礎上,增加單方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設定方式。

在抵押物範圍上,首先應增加農業生產資料作為抵押物的法定類型。其次,應允許浮動財產設定抵押權,再次,對以一系列財產集合體──財團抵押,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廢除擔保法第35條關於抵押物與被擔保債權價值相當要求。

在共同抵押問題上,應對共同抵押與財團抵押分別進行規定,並具體規定共同抵押的共同抵押權的關係處理原則。

在抵押合同方面,應使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的成立分別開來。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在抵押登記方面,全面實行登記成立要件主義,以登記作為一切抵押權成立要件,規定債權人登記請求權,對證券抵押權登記進行規定。實行集中登記主義,設立相對統一的登記機關。規定登記機關的責任。對登記的變更和塗銷問題進行規定,以防止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第三人利益的損害。對登記的效力應在完善登記制度的前提下,承認登記制度的公信力。

在抵押權的效力方面,應對抵押權及於從物、附屬物、添附物、的效力進行規定。物上代位:應集中列舉發生物上代位的各種情形。同時,在抵押物轉讓場合,在承認抵押權追及效力的前提下,賦予抵押權人就抵押權價金代位與行使追及權的選擇權。

在抵押權效力及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方面,應對於利息債權應進行適當限制,抵押權的實行費應列入公益費優先扣除,

在抵押權順位問題上,在全面實行登記成立要件的基礎上採用順位固定主義,並就順位的轉讓、變更等問題進行規定。

在抵押權與其他優先權的關係上:規定抵押權人與其他優先權的關係。並使抵押權相對優先於其他擔保物權,以確保抵押擔保這種優秀的擔保形式能夠得到普遍的採用。

關於抵押權的侵害,現行立法對抵押權侵害的救濟手段僅規定了價值恢復請求權和增擔保請求權,建議應增加其他救濟權的規定。如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 ,消除危險請求權,直接採取措施保全抵押權並要求侵權人承擔費用,抵押權人的代位權和求償權等。

關於抵押權的實行,首先應進行實行方式的改革。允許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直接申請法院對抵押物進行變價,並優先受償。其次,應規定抵押權人的同時享有申請對債務人一般財產申請執行和實現抵押權。此外對抵押物的拍賣和變賣、折價以及抵押權與用益物權和租賃權的關係處理等,也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關於最高額抵押權:認為現行立法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差,應進行更為具體的規定。同時,應擴大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增加最高額抵押權的處分、決算和實現方面的規定。

(具體闡述和論證,請參見《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關於經濟法的基本法律屬性

認為,經濟法屬於社會法的範疇。在1997年出版的司法部規劃教材《消費者保護法》中,較早且較系統地闡述了這種觀點,在2000年出版的《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一書中,再次重申了這一觀點。

經濟來源於社會經濟制度和社會化生產方式而帶來的一些社會問題。無論是計劃經濟、有計劃商品經濟,還是市場經濟,一個最重要的共同點都在於社會化的生產方式。不同的是生產的組織方式不同。計劃經濟條件下,生產是通過政府直接組織生產的,而市場經濟條件下,則是根據市場的需要進行生產的。

社會化的生產方式有如下幾個基本的特徵:第一,利他主義的基礎。現代社會經濟生活的最基本的特徵在於為他人而生產與靠他人而滿足。一方面,人們從事社會生產活動,創造產品或商品,不是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而是為了他人的需要;另一方面,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需求,也主要是通過其他人的勞動成果而不是自己的勞動成果而得到滿足;這種利他主義的倫理基礎與人性的利己本性的衝突,是造成經濟生活一系列社會問題的根源。第二,高度的專業分工。無論是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無論是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現代社會的生產都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的專業分工基礎之上,分工加強了人們的相互依賴。利他主義的基礎與社會高度發達的專業分工,是信息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第三,集中生產。現代生產經營活動採用企業等集中經營的形式,這在生產活動過程中便不可避免的要產生衝突,由於各種利益代表人格上的平等,因而,企業內部問題的尖銳化,必然也要表現為社會問題。專業化分工和集中集中化經營,導致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充分的擴展,但同時也使一些外部性問題更加尖銳,並使之社會問題化。 第四,利益分配的多環節和複雜化。在自然經濟條件下,生產者與消費者,勞動者與經營者,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提供者等等在大多情況下是統一的,因而不會產生分配的多環節。人們的勞動成果直接歸自己所有、支配,分配問題通過各社會個體分別得到解決。而在現代社會,集中經營、集體參與、共同勞動與分配決策的人為化,必然導致分配關係的不確定。上述四個基本的特徵決定,現代經濟生活使人們之間的依賴性進一步加強,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本屬於個體的問題,逐步成為涉及眾多人利益的社會問題。

經濟生活中依賴性已經由此而產生各種問題的社會化,使現代法律制度發生了新的變化。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經濟過程的各個環節進行強度的干預,逐步成為法律發展的一種趨勢。為了使得人們可以充分的依賴他人而獲得各種需求的滿足,在計劃經濟時代,就需要計劃決策者對各種產品的生產、供應作出科學的安排;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就需要維持市場競爭性,並通過政府的合理干預維持市場的高效率,並通過各種管理制度,維持市場的穩定。於是,便產生對競爭法、宏觀調控法以及各種產業政策法的需要。 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分離,導致了生產者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因現代生產方式產生的信息偏在問題也使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因而,需要法律基於消費者的弱者地位,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護。為了克服現代生產方式帶來的利益分配問題,需要法律建立一套新的規則,協調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集團利益與個體利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營者與消費者、當代人與後代人、上輩與下輩、正在參與社會生產者與已經脫離社會生產者等等相互之間的利益關係,於是,產生了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為了克服現代化大生產中造成的嚴重的外部性問題,於是,我們需要有更為嚴格的資源利用管理,因此,環境保護、各種自然資源的保護,人文景觀和文物的保護制度便應用而生。由此,筆者不認為,只有市場經濟,才有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經濟生活領域中的各種社會問題不是由於計劃,還是市場的原因造成的,而是現代化的生產方式所決定的。被我們普遍稱之為經濟法的法律,實際上是為了應對因現代經濟社會完全不同與古代社會的生產方式而帶來的社會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我們完全可以說,經濟法是經濟領域中的社會法。

(有關論點參見《消費者保護法》,司法部95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代表性論文

論文名稱 刊物名稱 時間 獲獎情況

瀘州遺贈案的另一種解讀 判解研究 2002-7-6

WTO與中國擔保物權制度的完善 中國入世與中國法治 2002-6-1

登記的公信力、財產安全與相關法律對策 重慶大學學報(增刊) 2002-1-17

消費者主權的理想、現實與經濟法 《中國經濟法的反思與前瞻》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企業法人的能力外行為研究 《民商法論叢》 第6期

英國法上的不動產按揭(Mortgage) 《民商法論叢》 第9期

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權利的獨立性研究 《現代法學》 99年第6期 獲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分會青年優秀論文三等獎,金橋獎三等獎

依法促進和保障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 《法制宣傳資料》 00年第2期

論消費者保護意識 《現代法學》 99年第2期

農村法制建設若干基本問題的思考 《現代法學》 01年第3期

經濟法學研究述評 《法學研究》 95年第1期

外國法上無行為能力制度及我國相關制度變革 《外國法學研究》 1996.5

英美法中能力外原則的興衰 《外國法學研究》 1997.5.

2000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 《現代法學》 01年第1期

論仲裁協議法律效力初探 《現代法學》 93年第2期

先用權析 《現代法學》 92年第6期

國際商事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則 《現代法學》 99年2,4

論我國對商標的綜合司法保護 《政治與法律》 90年第10期

主要學術論文

1、論我國對商標的綜合司法保護,政治與法律(B),1989.5

2、*國際商事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則,現代法學(A),1989.2

3、*國際商事仲裁的一般法律原則,現代法學(A),1989.4

4、*先用權析,現代法學(A),1991.3

5、*仲裁協議的法律效力初探,現代法學(A),1993.5

6、*經濟法學研究述評,法學研究(A),1995.1

7、仲裁,訴訟外的又一選擇,中國政協報,1995.923

8、公平,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中國政協報,1995.11.20

9、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與契約的效力,民商法論叢,6

10、英國法上的不動產按揭制度研究,民商法論叢,11

11、英國法上的不動產按揭制度研究,外國法律制度比較叢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2、自然人契約能力真丟比較研究及我國相關制度之完善,外國法譯評,1996.4

13、英美公司法中能力外原則的興衰,外國法學研究,1997.4

14、*論消費者保護意識,現代法學(A),1999.2

15、*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土地權利的獨立性研究,現代法學(A),1999.1

16、依法保證農村的穩定、改革與發展,法制宣傳,1999..5

17、*農村法治建設若干基本問題的思考,現代法學(A),2001.2

18、*法治筆談,現代法學(A),2000.1

19、*第八屆經濟法理論研討會綜述(A),現代法學.2001.1

20、消費者主權的理想、現實與經濟法,經濟法的回顧與前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1、瀘州遺贈案的另一視角,判解研究,2002.5

22、物權登記的公信力問題,重慶大學學報增刊,2002年3月

23、*現代經濟的社會性與經濟法,現代法學(A),2003.6。人大複印資料2004年第一期全文轉載;《全國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文摘》重點轉載,2004年第一期

24、WTO與中國擔保法的完善,香港-內地比較法研討會論文集,上海譯文出版社,2002年版

25、擔保法中的民法與經濟法,2001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集,廈門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6、反貧困法律制度研究,2002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7、*經濟全球化與中國的反壟斷立法,2003年全國經濟法理論研討會論文,現代法學(A),2004年第5期

28、財產登記的公信力問題,重慶大學學報,2002.3

29、*國有企業管理層收購實踐的法律思考,法學(A),20004.6

30、*市場、政府與經濟法,中國法學(A),20004.6

31、勞動法適用中勞動者身份的識別問題,河南師範大學學報(B),2004.6

32、論中國擔保物權制度的現代化, 安徽警官學院學報,2004.6

33、行政壟斷的經濟分析及其對策,重慶大學學報(B),2005.3

34、公民環境權基本人權性質,民族學院學報,2005.4

35、法律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東亞的經驗(譯文),洪範評論,2004.1

36、*侵權救濟、救濟成本與法律制度的性質,法商研究,2005.4

37、信息不對稱、附隨義務與締約過失責任,河北法學,2005.4

38、市場經濟與我國農村土地用益權制度創新,21世紀法學評論,2005.2

39、論比較廣告的法律規制,法學,2005.10.

40、*市場經濟與我國農村土地用益權制度創新,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2006.1

41、*侵權的普遍性、機會主義與侵權控制法,法學評論,2005.5.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2006.2

42、*侵權救濟、救濟成本與法律制度的性質,法商研究,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2005.11

43、*我國擔保物權制度設計應當重視的幾個基本問題,現代法學,2005.5

44、*擔保物轉讓的立法模式選擇與制度安排,現代法學,2006.2

45、*經濟法學術研究的定位與反思,政法論壇,2006年第6期,高水平期刊,

46、貧困地區農地保障功能重構與拓展,甘肅社會科學,2006.2 cssci

47、法律制度的成本與法律的實施,正義與法,2006, 1

48、擔保--政府宏觀調控的手段,雲南社會科學2007cssci

49、農業基礎地位面臨挑戰的法律對策,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二期,cssci,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高校人文社會科學文摘2007年第四期重點轉載。

50、*資源配置與侵犯財產權責任制度研究,中國法學,2007年第一期

51、*離職競業禁止的理論基礎與制度設計,法學,2007年第四期

52、社會化與信息時代的中國經濟法,社會科學家,2008年第一期

53、*《物權法》第191條的立法缺失與司法解釋之補救,法商研究,2008年第二期

54、從徵收權的理論邊界看我國農地徵收制度的完善,學術論壇,2008年第四期

(打星號的論文為權威法學期刊發表的論文)

主要學術著作

1、民事訴訟法要論(主要撰稿人),成都科技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2、律師諮詢與商議的理論與技巧(主要翻譯人),重慶出版社1993年版

3、新編經濟法教程(主要撰稿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勞動法教程(副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5、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研究(主要撰稿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6、抵押權制度研究(獨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英美擔保法要論(獨著),重慶出版社1998年版

8、消費者保護法(全書執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公民的物權(第一作者),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主要撰稿人),工人出版社1995年版

11、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財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研究(第一作者),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

13、中國經濟法治的反思與前瞻(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4、經濟法學術觀點要覽(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經濟法學(第一版)(主要撰稿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16、經濟法學(第二版)(主要撰稿人),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17、勞動法學(主編),重慶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8、法律與法律機構在亞洲經濟中的角色(撰稿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9、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全書合計300萬字)(副主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0、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1、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二卷)(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2、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三卷)(主編)(三卷合計480萬字),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概覽(主編)(全書合計20 0萬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中國入世與中國法治(撰稿人),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年版

25、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6、公民環境權的民事法律保護,第一著者,西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5

27、土地資源的利用與土地用益制度,重慶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主要獲獎情況

1、1998年「市場經濟與土地權利的獨立性」一文獲中國法學會優秀論文三等獎

2、2000年獨著《抵押權制度研究》獲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唯一);

3、2000年參編教材《經濟法學》獲得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4、2002年參編教材《經濟法學》獲教育部優秀教材二等獎

5、2004年主譯譯著《各國法律制度概況》獲中國出版協會全國優秀暢銷圖書獎

6、2004年10月主審、編寫教材系列獲得重慶市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7、2005年主編《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獲第四屆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2等獎(第一)

8、2005年副主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獲第四屆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3等獎

9、2007年《消費者保護法》(與李昌麒合著)獲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

10、2007年論文《侵權救濟、救濟成本與法律制度的性質》(第一)獲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參考資料

  1. 個人簡歷網
  2. 關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的法律問題,搜狐, 2018-01-29
  3.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許明月,廣西民族大學, 2018-12-30
  4. 現代法學》主編許明月,正義, 2019-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