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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燕辉 |
中文名: 许燕辉 国 籍: 中国 民 族: 汉族 出生地: 河北安国 出生日期: 1957年7月 |
许燕辉,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河北安国人,大学文化。1977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局长。
2019年5月,许燕辉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一案,由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
人物履历
1977年07月——1978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黑山咀乡插队锻炼;
1978年03月——1982年01月,内蒙古农牧学院兽医系兽医专业学习;
1982年01月——1984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站干部;
1984年07月——1986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站药械科副科长;
1986年05月——1990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站药械科科长;
1990年07月——1997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站办公室主任;
1997年11月——2007年05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工作站站长;
2007年05月——2010年07月,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局长(副厅级);
2010年07月——2017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局长。
2018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副厅长、党组成员,自治区兽医局原局长许燕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11月30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兼兽医局局长许燕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许燕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填报个人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兼职取酬、入股获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将国有控股公司资金存入个人银行账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国家规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许燕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亦官亦商,长期违规在国有企业兼职捞取好处;利用职权设租寻租,大肆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许燕辉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副厅长、党组成员,兽医局原局长许燕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依法对许燕辉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原局长许燕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许燕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燕辉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局长以及兽医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私分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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