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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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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業務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證券自營業務是證券公司以自主支配的資金或證券,在證券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上從事以贏利為目的並承擔相應風險的證券業務。簡單地說,就是證券經營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買賣證券從而獲取利潤的證券業務。

證券自營業務投資品種範圍

在我國,證券自營業務專指證券公司為自己買賣證券產品的行為,證券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以自有資金或者依法籌集的資金,為本公司買賣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政府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央行票據、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和企業債券,以及經證監會批准或者備案發行並在境內金融機構櫃檯交易的證券,以獲取營利。

買賣的證券產品包括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A股、基金、認股權證、國債、企業債券等。

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與授權機制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對證券自營業務的決策與授權機制的規定如下:

第四條 建立健全相對集中、權責統一的投資決策與授權機制。自營業務決策機構原則上應當按照董事會―投資決策機構―自營業務部門的三級體制設立。

第五條 董事會是自營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在嚴格遵守監管法規中關於自營業務規模等風險控制指標規定基礎上,根據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和資本充足等情況確定自營業務規模、可承受的風險限額等,並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進行落實,自營業務具體投資運作管理由董事會授權公司投資決策機構決定。

投資決策機構是自營業務投資運作的最高管理機構,負責確定具體的資產配置策略、投資事項和投資品種等。

自營業務部門為自營業務的執行機構,應在投資決策機構做出的決策範圍內,根據授權負責具體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執行工作。

第六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授權制度,明確授權權限、時效和責任,對授權過程作書面記錄,保證授權制度的有效執行。

建立層次分明、職責明確的業務管理體系,制定標準的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自營業務相關部門、相關崗位的職責。

第七條 自營業務的管理和操作由證券公司自營業務部門專職負責,非自營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自營業務。

第八條 自營業務中涉及自營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應當經過集體決策並採取書面形式,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後存檔。

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對證券自營業務的操作的規定如下:

第九條 自營業務必須以證券公司自身名義、通過專用自營席位進行,並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賬戶的管理,包括開戶、銷戶、使用登記等。

建立健全自營賬戶的審核和稽核制度,嚴禁出借自營賬戶、使用非自營席位變相自營、賬外自營。

第十條 加強自營業務資金的調度管理和自營業務的會計核算,由非自營業務部門負責自營業務所需資金的調度。

自營業務資金的出入必須以公司名義進行,禁止以個人名義從自營賬戶中調入調出資金,禁止從自營賬戶中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 完善可投資證券品種的投資論證機制,建立證券池制度,自營業務部門只能在確定的自營規模和可承受風險限額內,從證券池內選擇證券進行投資。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運作止盈止損機制,止盈止損的決策、執行與實效評估應當符合規定的程序並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三條 建立嚴密的自營業務操作流程,投資品種的研究、投資組合的制訂和決策以及交易指令的執行應當相互分離並由不同人員負責;交易指令執行前應當經過審核,並強制留痕。同時,應建立健全自營業務數據資料備份制度,並由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四條 自營業務的清算、統計應由專門人員執行,並與財務部門資金清算人員及時對賬,對賬情況要有相應記錄及相關人員簽字。

對自營資金執行獨立清算制度,自營清算崗位應當與經紀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及其他業務的清算崗位分離。

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監控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對證券自營業務的風險監控的規定如下:

第十五條 建立防火牆制度,確保自營業務與經紀、資產管理、投資銀行等業務在人員、信息、賬戶、資金、會計核算上嚴格分離。

第十六條 自營業務的投資決策、投資操作、風險監控的機構和職能應當相互獨立;自營業務的賬戶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後台職能應當由獨立的部門或崗位負責,以形成有效的自營業務前、中、後相互制衡的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風險監控部門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並能從前、中、後台獲取自營業務運作信息與數據,通過建立實時監控系統全方位監控自營業務的風險,建立有效的風險監控報告機制,定期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提供風險監控報告,並將有關情況通報自營業務部門、合規部門等相關部門,發現業務運作或風險監控指標值存在風險隱患或不合規時,要立即向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董事會和投資決策機構及自營業務相關部門應對風險監控部門的監控報告和處理建議及時予以反饋,報告與反饋過程要進行書面記錄。

第十八條 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積極借鑑國際先進的風險管理經驗,引進和開發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逐步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測量和監控程序,使風險監控走向科學化。

第十九條 建立自營業務的逐日盯市制度,健全自營業務風險敞口和公司整體損益情況的聯動分析與監控機制,完善風險監控量化指標體系,並定期對自營業務投資組合的市值變化及其對公司以淨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控指標的潛在影響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系統的功能,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在監控系統中設置相應的風險監控閥值,通過系統的預警觸發裝置自動顯示自營業務風險的動態變化,提高動態監控效率。

第二十一條 提高自營業務運作的透明度。證券自營交易系統、監控系統應當設置必要的開放功能或數據接口,以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了解和檢查證券公司自營業務情況。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缺陷的糾正與處理機制,由風險監控部門根據自營業務風險監控的檢查情況和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二十三條 建立完善的投資決策和投資操作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投資過程事後可查證。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備的業績考核和激勵制度,完善風險調整基礎上的績效考核機制,遵循客觀、公正、可量化原則,對自營業務人員的投資能力、業績水平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五條稽核部門定期對自營業務的合規運作、盈虧、風險監控等情況進行全面稽核,出具稽核報告。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營業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強化自營業務人員的保密意識、合規操作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自營業務關鍵崗位人員離任前,應當由稽核部門進行審計。

證券自營業務的信息報告

《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指引》對證券自營業務的信息報告的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內部報告制度,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決策執行情況、自營資產質量、自營盈虧情況、風險監控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等。

董事和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自營業務內部報告進行閱簽和反饋。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自營業務信息報告制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報送自營業務信息。

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自營業務賬戶、席位情況;

(二)涉及自營業務規模、風險限額、資產配置、業務授權等方面的重大決策;

(三)自營風險監控報告;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明確自營業務信息報告的負責部門、報告流程和責任人,對報告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要給予相應的處理,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