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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周转金收入是一个名词术语。

汉字(拼音:hàn zì,注音符号:ㄏㄢˋ ㄗˋ),又称中文[1]、中国字、方块字,是汉语的记录符号,属于表意文字的词素音节文字。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已有六千多年的历史。在形体上逐渐由图形变为笔画,象形变为象征,复杂变为简单;在造字原则上从表形、表意到形声。除极个别汉字外(如瓩、兛、兣、呎、嗧等),都是一个汉字一个音节。 需要注意的是,日本、韩国、朝鲜、越南等国在历史上都深受汉文化的影响,甚至其语文都存在借用汉语言文字的现象[2]

名词解释

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周转金借出或放款业务中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主要有支工周转金收入、支农周转金收入和事业周转金收入。

财政周转金收入来源

(1)借出财政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借出财政周转金指上级财政部门借给下级财政用于周转使用的有偿资金。上下级财政之间借入或借出周转金属于资金在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融通,并不是周转金的实际投入的运用,不存在计息问题,但为促使各级财政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上下级财政和周转金必须采用有偿融通的方式,由借出方按借入方周转金的财务周转金;

(2)财政周转金放款的利息收入。财政周转金放款指针指财政部门用财政周转金向具体用款单位发放贷款,并按贷款数额和规定利率向用款单位收取利息。财政部门将取得的放款利息作为财政周转金收入,以补充财政政周转基金。为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政策,周转金放款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无论是收取资金占用费,还是收取利息,其目的不是实现资金的增值,而是为了增强用款单位的资金时间效益观念,促使用款单位按时还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财政周转金收入核算方法

各级财政设“财政周转金收”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占用费和利息收入。该科目下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取得借款占用费收入或放款利息收入时借记“其它财政存款”科目,贷记“财政周转金收入”科目及相应明细科目,年终结转周转金收支结余时,将周转金收入净额如数转入“财政周转基金”科目。为总括反映财政周转金收笔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情况表”时应将财政周转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列示于“财政周转金收入”项目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