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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同时为中共贵州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1]。对外挂"贵州省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外国专家来黔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黔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及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职责划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活动的监管和对省内非政府组织涉外活动的管理与指导。

4、加强对全省出国人员在国(境)外的领事保护。

5、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二)拟订全省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规划、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全省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和重要涉外活动;处理或协助处理全省重大涉外、涉侨、涉港澳事务;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三)负责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工作的调查研究,为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对外工作、侨务工作、港澳事务工作决策提出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四)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外事文件;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人出访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报批事宜;监督管理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和邀请外国人士来访的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并承办厅(局)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任务的批件、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通知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监督管理并指导省内具有出国审批权限部门、单位的出国审批工作。

(五)组织接待来黔访问的国宾、党宾和其他重要外宾;接待来黔进行公务活动的外交人员;统筹安排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领导人的外事活动。

(六)检查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综合我省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央归口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七)监督管理全省与港澳地区官方、半官方和重要民间交往工作;参与指导省内企业和中资机构在港、澳的有关协调工作;按权限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八)统筹安排和管理全省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和交涉事宜。

(九)管理全省与外国友好城市以及其他结好单位的对外交往工作,指导全省民间对外交往工作。

(十)管理来黔采访的外国和港澳新闻机构记者,统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外国记者采访活动的安排。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和全省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管理工作的规定;拟订全省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黔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活动的实施办法;协调、指导、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黔活动和省内民间组织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中国公民及机构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维护省内公民和机构在境外的生命财产安全。

(十三)负责全省外事、侨务干部和涉外人员对外方针政策、侨务政策、外事纪律的教育培训;负责全省外语翻译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十四)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外事教育工作;向全省提供国际形势、对外政策、重大国际问题的宣传材料和对外表态口径;协同审核全省重要涉外报道稿件和其他有关文稿。

(十五)贯彻执行《涉外人员守则》,配合纪检、监察、国家安全和保密部门督促检查执行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情况;对违反外事纪律相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十六)拟订归侨侨眷的地方性侨务政策、法规草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有关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归侨侨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侵害华侨、华人、归侨、侨眷权益等问题;指导地方侨务部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

(十七)负责参与重大涉侨捐赠管理工作,对捐赠财物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侨经济纠纷、投诉和突发事件

(十八)审核办理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证及相关待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和港澳同胞来黔定居安置审核工作。

(十九)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推动开展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华文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二十)指导、协调对海外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侨界的联谊工作;做好来黔访问的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和港澳重要人士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省级领导会见重要华侨、华人知名人士的审核报批事宜。

(二十一)支持和配合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工作,组织参加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活动;指导全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民间渠道开展对外经济、贸易、社会、科技、文教、环保以及人才领域等交流与合作;协调和管理与国(境)外友好城市的交往合作相关工作。经济贸易社会科技文教环保

(二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交办的事项;承办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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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