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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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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
出生 (1960-07-16) 1960年7月16日(63岁)
山东牟平
国籍 中国

贺卫方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人物简介

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1]

人物经历

1978年─1982年,西南政法学院学生;

1982年─1985年,北京政法学院(后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1985年─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任教;

1995年─2008年,北京大学任教;

2007年底,获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008年底,居北京家中;

2009年3月,在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

2011年1月,回到北京大学继续任教。

人物轶事

1998年在《南方周末》发表《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引起轩然大波,并引发大家对中国法官制度的思考。

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与另外几位教授上书,建议启动宪法规定的“特别调查委员会”。

北京大学一塌糊涂BBS遭封,贺卫方致信许智宏校长,表示异议。

他参与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草案里,各级法院的名称没有前冠人民二字。

2005年6月23日公开声明暂停招收硕士生,被认为是对现行招生体制的质疑。

2005年12月25日就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周叶中剽窃事件发表文章“周叶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严厉声讨学术腐败。


2007年2月其讲述章诒和著作的贴子(发表在新浪博客上)被无故删去,贺与三位人士发表抗议声明。

2007年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孙笑侠邀请时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的贺卫方加入光华法学院,以期共同实现教授治校的理想。2008年7月,《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报道了贺卫方将辞去北大教职南下浙大。11月,华东政法大学杨师群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称,辞去北大教职的贺被浙大拒收,“正处于无单位生存的尴尬境地”。几日后,贺卫方在博客里委婉向外界表示自己没有去浙大,仍然居住在北京。2008年12月1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表示贺卫方已回北大任职。

2009年3月贺卫方赴新疆石河子大学支教,据贺本人表示,预计将会在石河子大学任教两年。

2011年1月回归北京大学。

2011年4月,贺卫方发表《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就当时重庆的“唱红打黑”发表了个人看法。并告诫王立军,没有独立司法就没人是安全的。

2013年3月,贺卫方、张思之、吴思等人参加德国伯尔基金会的辩论时,贺卫方指出:“中国可能出现像苏联的戈尔巴乔夫那样的领导人,追求民族的整体利益和内心的美好价值,一开始他们可能偷偷做,外界看不大出来,等到出头,大家才发现社会早就变了。”

主要作品

主要著作和译作有《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等合著)、《外国法制史》(与由嵘、张学仁、高鸿钧等合著)、《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Karen Turner及高鸿钧合编)、《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法边馀墨》、《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Harold J.Berman著,与高鸿钧等合译)、《比较法律传统》(M.A.Glendon,M.W.Gorden和C.Osakwe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比较法总论》(K.Zweigert & H.Koetz著,与潘汉典等合译)、《比较法律文化》(Henry W.Ehrmann著,与高鸿钧合译)、《美国法律辞典》(Peter Renstrom编,主译)、《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超越比利牛斯山》等。[2]

人物访谈

期待已久的薄熙来案件经过五天审理,今天结束了庭审。预计在半个月之内会宣布判决结果。这是自1980年林彪集团和四人帮审判之后,中国最引人注目的一次司法事件。这些天,我一直密切关注济南中院官方微博的信息发布,也密切注意正当的法律程序是否得到遵循。受新浪微博频道的邀请,庭审结束后我回答了他们提出的几个问题。下面是问答内容。


问:您曾经在重庆打黑,司法完全沦为整人工具的时候,写过“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今天重庆打黑事件的幕后老板正接受司法的审判,您认为这算是正义得到了伸张么?

答:在所谓“打黑除恶”的数年间,重庆当局的确策动了大量践踏法治、剥夺民财、大规模刑讯逼供等行动。通过当时的重庆官方媒体的报道,薄熙来是这场运动的主导者,也可以说,是重庆所发生的种种冤案错案的总负责人。本次审判中,假如检察机关所追诉者也包括案件主角在重庆期间除掩饰谷开来杀人之外的滥用职权、妨害公务等涉嫌犯罪的行为,那么本案的意义将会更大,甚至可以为重庆那些冤屈案件的平反开启一扇门户。

在本案审理中,薄熙来在辩论阶段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表现辩护说:“我希望公诉人不要把我在法庭上讲我的意见当作是恶劣的行为,当作是翻供。我国法律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设置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制度,特别是检法的互相制约的机制,还包括辩护人,就是为了防止冤假错案。如果只听检察机关的一面之辞,会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到自己成为被告人的时候,他居然能够把这个法律上的道理讲得头头是道,这是一种讽刺么?

问:从几天来法院对薄熙来的审判来看,基本上还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您认为这是一种进步么?还是您认为有什么不足。 贺卫方 贺卫方

答:令人欣慰的是,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法庭表现出很好的中立性。从该法院官方微博所展示的庭审过程看,公诉人、辩护人都有很职业化的水准,尤其是被告人自我申辩的权利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保护。尽管对于民众和媒体旁听的自由还是有明显的限制,但是,最令人意外的是,法院通过微博把庭审中的基本情况都显示出来。从文字数量与庭审时间的比例看,有所筛选,但似乎大多数法庭言辞都发布出来了。这在同类案件中是史无前例的。当然,能够这样公开不会是济南中院自己决定的。决定的力量来自何方,其初衷是什么,目前尚无法判断。

没有亲历法庭,仅仅从法院微博所发布的信息观察,庭审的缺陷还是有一些。前面我们已经提到,济南检察院所起诉的犯罪范围受到了纪委的约束,这样公诉与审理的范围都不是从严格的法律标准而划定的。这是第一。

第二,正由于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无从完全严格依据纯法律准则起诉和审理,所以当法庭质证和辩论中出现一些应该抓住的情节与问题时,法官和检察官却未予深究。最明显的一个例子是在第二天的庭审中,律师发言说:“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这是一个重大线索,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经济犯罪(怎样的一笔交易可以产生如此巨大数额的中介费!),甚至有可能涉及到谷开来杀死尼尔海伍德的真实动机,必须加以深究,可惜,检察官对此放过了。

还有,在最后辩论的环节,薄熙来将他之所以打了王立军(一巴掌或一拳),归因于王与谷开来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所致。显然,法庭需要揭示他们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如果有不正当关系,持续多长时间,之间有怎样的交易?这也可能与谷开来杀尼尔海伍德的实际过程有关系。法庭也未予追查。

第三,本次审理中,王立军等几位证人亲自到法庭作证,并接受被告人与律师的面对面的质询,与合肥审理谷开来和成都审理王立军相比,这是济南审判的一大亮点。不过,也有一些缺陷。例如该出庭的绝大多数证人还没有出庭,所有出庭的证人都是控方证人,辩方证人无一出庭,甚至法庭展现的书面证据也没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我们有理由追问:在庭审之前,律师是否进行了广泛的证据获取?另外,薄熙来在法庭上明确地说他曾两次申请谷开来出庭作证,但审判长以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不能强制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只是现场播放谷作证的视频。但是,本条所保护法益是亲属之间的伦理关系价值。既然谷已经同意通过视频作证,那是否出庭只是技术差异,况且她不出庭带来的后果是,涉及被告人罪与非罪的诸多事项无从反复对质。

第四,相对于本案所涉及到的如此复杂的情节,整个庭审时间还是太短。


问:作为中国知名的法律学者,您认为薄熙来、王立军的受审,是否标志着中国司法史上的黑暗一页已经过去。

答:去年重庆事件的发生已经是一个关乎中国法治走势的大事件了。虽然这一次审判回避了对重庆黑打导致冤狱所应有的审查,但是毕竟薄坐到了被告人席。他发出的要求有公正的程序的呼声较之一般人有更大的冲击力和说服力。

问:您觉得薄熙来重庆模式的终结,对中国法治的未来真的有示范意义么?还是这只是个个案,中国法治并不会因此而得到认真和深远改善?

答:我只能说,在这次审判之后,与重庆模式相关联的那一套“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能够得到认真的反思和深入的正本清源是检测中国未来法治乃至政治走势的一个标本。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