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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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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是中国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汉字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方块字[1],是世界上最典雅、最俊美的文字。四角方方,大气承当。四平八稳,神州永昌。她讲究字体的间架结构,平衡布局。也讲求字形的沉稳厚重,大气端庄。横要平竖则直,切不可头重脚轻根底轻飘[2]

目录

名词解释

资产管理,广义就是对资产负债表左侧所列全部资产进行管理,也可以定义为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从法律观点来看,资产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企业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基金及其他金融产品,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资产管理的分类

1.按对资产的经营形式不同,可分为:资产的委托经营、股份经营、集团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

2.按对企业资产管理采取的方法与手段不同,可分为:公司上市(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买壳上市等)、股本扩张(增发新股、配股、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公司收缩(公司分立,公司剥离、股权出售等)、股份回购、兼并收购、联合或合并、部分或整体产权出让、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认股权、租赁等。

3.按资产管理的对象不同,可分为:货币资产管理、有价证券管理、存货管理、长期投资、应收账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另外还有基金型资产管理、非基金型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知识资产管理等分类。

资产管理的策略

1.投资策略的风格化:要想取得杰出的业绩,就应该特行独立,与大多数人的投资策略不同,否则就很难脱颖而出;

2.投资策略的多元化:每一种投资策略都有对其有利或不利的市场环境,当市场对某一策略不利时,单一策略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3.投资策略的灵活性:投资策略的风格化与多元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为协调矛盾,可以运用类似"雨伞基金"的制度安排。

4.投资策略的创新性:证券投资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策略创新组织,时刻注意在投资方法、投资工具、投资对象等方面展开创新。

资产管理核心技术 根据传统的设施管理流程,资产管理也应具有以下几个功能模块:

(1)信息管理:包括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维护及更新。

(2)系统分析方法:即技术状况评价和使用性能预测。

(3)优化管理法:即资源合理分配与综合管理。

(4)计划安排与报表输出:即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计划实施)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适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总体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以所管理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为主体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与主袋账户仍属同一会计主体。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除非资产管理产品以不同于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初始载明的计划进行清算并导致资产无法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期会计期间的起始日为产品成立日,末期会计期间的结束日为产品终止日。

资产管理产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要募集和兑付币种的,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并编制财务报表,同时应当将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本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科目。资产管理产品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为满足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等需要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编制并向母公司报送现金流量表。

二、关于持有投资适用的准则资产管理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以下简称33号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应当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22号准则)。资产管理产品不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其持有的投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一)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2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根据33号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二)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可以根据2号准则的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根据该准则第三条(二)的规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适用22号准则。

(三)对于除能够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应当适用22号准则。

三、关于持有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相关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必须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出售为目标的,应当将相关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募基金、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具有中短期寿命期或需满足开放申购和赎回要求的,其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通常为交易性而不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二)关于金融资产的计量。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以下简称39号准则)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等按照监管规定采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控制确定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符合39号准则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加强金融资产的估值管理,确保所采用估值技术和输入值的适当性以及估值结果的可靠性,不得随意变更同一金融资产的估值技术。

四、关于其他主要交易的会计处理资产管理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管理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期间,将当期发生的管理人报酬计入当期损益。资产管理产品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为债权投资的,在持有期间可以将按票面或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将扣除该部分利息后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可以将包含利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汇总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初始确认债权投资时作出上述选择并一致应用于类似债权投资,不得随意变更。资产管理产品确认应税利息收入等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时确认相关应纳税额。

投资人认购、申购或转换转入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认购款、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分别计入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投资人赎回或转换转出产品份额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未分配利润占净资产的比例,将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分别冲减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五、关于列示和披露

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以下简称30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37号准则)等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资产管理产品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基本情况。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如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法、暂估管理人报酬与投资者实际承担的管理人报酬可能存在差异的事实,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九)资产管理产品启用侧袋机制的,应当披露扣除侧袋机制影响后的期末净资产金额及其计算方法,以及侧袋账户的有关情况。

(十)按照30号准则和37号准则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六、生效日期及衔接规定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资产管理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首次执行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37号准则的,应当遵循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