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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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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政体形式。这种形式萌芽于16世纪,到18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正式确立,并在以后的200年间被多数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所接受。

民主共和制下,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因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这种制度又可分为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议会共和制的国家,立法权归议会,行政权归政府,政府以总理为首脑并对议会负责,所设总统的职责是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在总统共和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集外交、内政大权于一身。总统定期选举产生,政府部长由总统任命。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美国、法国等国实行的是总统共和制,德国、印度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共和制。[1]

含义

大多数民主政府知道其首要职能是保护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保护人们组织和充份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但也有个别独裁政权(如利比亚卡扎菲政权)。民主国家定期举行全体公民参与的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民主国家的选举不会成为独裁者或单一政党的门面装饰,而是争取人民支持的真正角逐。民主使政府遵循法治,确保全体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其权利受到司法体制的保护。民主体制多种多样,反映着每个国家各自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特点。决定民主体制的是其基本原则,而不是某种特定形式。在民主国家,公民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负有参与政治体制的责任,而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也正是通过这一体制得到保护。民主社会奉行容忍、合作和妥协的价值观念。民主国家认识到,达成共识需要妥协,而且时常无法达成共识。用圣雄甘地(Mahatma Gandhi)的话说:"不宽容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是妨碍真正民主精神发展的障碍。"在资产阶级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民主是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所有民主国家都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极力保护个人与少数群体的基本权利。民主国家注意不使中央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权力分散到地区和地方,并且理解,地方政府必须最大程度地对人民敞开和对他们的要求做出反应。

民主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在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