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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的,为正厅级建制。

职责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1]

划入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取消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转移职责

1.将制定我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加强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2]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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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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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