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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继

过继,亦称“继”、过房、过嗣、继嗣。一种是过继出去,指把自己的子女继入养父母家庭为其后嗣。另一种是过继进来,指没有子女的人,收养同宗或亲戚的子女为后嗣。如唐王室永安王李孝基无子,就“以从兄韶子道立为嗣”;大诗人白居易儿子白阿崔早亡无子,“以其侄孙嗣”。过继是传统宗族观念中的一种收养行为,大多数是为了延续男性继承人而为之。当一个家庭需要后嗣时,就从宗族或其他亲属中,收养一位子女以维持祭祀香火或男性继承人。即使一名男性无子身亡,家族仍可为其选择一位嗣子,形成亲子关系。有些地区生下小孩难养(好生病等),也会进行过继(形式上),认为这样孩子好养活些。

简介

即过房。1、把子女送给无子女的宗族或亲戚做子女。2、没有子女的人,以宗族或亲戚的子女为子女。《晋书·宗室传·彭城王纮》“纮字伟德,初封堂邑县公。建兴末,元帝承制,以纮继高密王据。”清 吴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五回 《鲍文卿南京遇旧 倪廷玺安庆招亲》:如今一言为定,择个好日,就带小儿来过继便了。清 曹雪芹《红楼梦·第九一回》:“他就是我的过继兄弟,本住在屯里,不惯见人。”“那夏三道:‘前月我妈没有人管家,把我过继来的,前日才进京。今日来瞧姐姐。’”李劼人《死水微澜·第五部分·二》:“一来拜年,二来也是商量过继承主的事。”

评价

综述在古代,由于男尊女卑,“过继”的多是“儿子”,称为“嗣子”,当然也过继女儿,称为“嗣女”,甚少。而现在,过继子女,基本不受男尊女卑思想影响。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1]

参考文献

  1. 过继搜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