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子通司法之官括蒼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送子通司法之官括蒼》作者:曹彥約。曹彥約(1157~1228),字簡甫,號昌谷,都昌(今屬江西)人。天資邁爽,嘗從朱熹講學。淳熙八年進士[1],歷廣德軍建平尉、桂陽軍錄事參軍,辟司法參軍,知樂平縣,主管江西安撫司機宜文字。
開禧二年,主管京湖宣撫司機宜文字,以守御功,進知漢陽。嘉定初,提舉湖北常平,權知鄂州兼湖廣總領。二年,改提點刑獄,遷湖南路轉運判官。三年,除知潭州、荊湖南路安撫。五年,召為吏部郎,以事罷。七年,主管武夷山沖佑觀。八年,為利州路轉運判官兼知利州。十年,差知隆興府兼江南西路安撫。十二年,遷大理少卿,權戶部侍郎,以寶謨閣待制知成都,改知福州,辭,提舉毫州明道宮。十四年,提舉常德府桃源萬壽宮。明年,提舉嵩山崇福宮。理宗即位,以兵部侍郎兼同修國史、實錄院同修撰。寶慶元年,除禮部侍郎。二年,兼侍讀。三年,除兵部尚書,辭,求去,知常德府,提舉嵩山崇福宮。紹定元年卒,年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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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禮蠲租兩有聲,老坡元不計身榮。 為民受屈今誰似,有子能傳近得名。 此去掾曹無暖席,是中科律定持衡。 公餘更欲翻經籍,古道時才孰重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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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宋]曹彥約 |
個人作品
他將所講內容輯為一書《經幄管見》,共四卷(已收入《四庫全書》[2]史部史評類)「旁證經史而歸之於法誡。」《四庫全書總目》評價很高:「其間奏議,大都通達政體,可見施行。所論兵事利害,尤確鑿有識,不同於摭拾游談。其應詔陳言二封事,乃慶元、寶慶間先後所上,於當日苟且玩偈之弊,反覆致意,切中窾要,亦可證其耿直之概。惟儷詞韻語,稍傷質樸。然不事修飾而自能詞達理明,要非學有原本者不能也。」他還存有文學著作《昌谷集》二十二卷,收入《四庫全書》集部別集類。還有著作《昌穀類稿》六十卷、《輿地綱目》十五卷、《星鳳樓法帖》等。1128年,曹彥約病逝,上贈少保,賜號「文簡」,歸葬縣北龜山,崇祀都昌鄉賢祠,又入白鹿洞書院宗儒祠、紫陽祠和朱子祠,《宋史》卷四百一十上有傳,又列清同治都昌縣誌卷九人物誌·名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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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古代的秀才舉人進士,相當於現代什麼學歷?進士及第者前途無量 ,搜狐,2021-11-18
- ↑ 《四庫全書》的前世與今生,搜狐,201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