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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城,外文名:CITIES OF REFUGE,基督教聖經地名。

《聖經》又名《新舊約全書》,由《舊約》《新約》組成。《舊約》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來文[1](含亞蘭文)寫就,由猶太教教士依據猶太教的教義編纂而成。它囊括了猶太及鄰近民族從公元前12世紀至公元前2世紀的人文歷史資料。《新約》一共27卷[2]

簡介

這些地方是用來避難的,提及這些地方的經文,主要有民卅五9-34和書廿1-9(這兩處經文均稱這些地方為逃城)。另外民卅五6;書廿一13、21、27、32、38;代上六57、67,也提及逃城。從這些經文中,我們可以曉得,逃城被列入利未人的城市中。申四41-43,十九1-13論及逃城制度的設立(參:出廿一12-14)。

以色列人的社會生活,要採用賠償的律法;而且更指明是以牙還牙的懲罰方式(lex talionis)(見:出廿一23-25等等),這律法特別應用到流血的事件上(見:創九5-6;出廿一12;利廿四17等等;也參:申廿一1-9)。至少在古代的以色列,懲罰兇手的責任落在 go{~e{l ──男性至近親屬──的身上(*報血仇者)。但是,存心殺人和無意殺人者是有分別的。存心殺人者要被處死,無意殺人者,則可以往其中一座逃城尋求庇護。我們可以如此說,逃城的設立,主要是用來阻止報「世代的血仇」可能會帶來的暴行。

以色列最古舊的律法輯錄(「約書」),已有關於這方面的規定(出廿一12-14)。有關這規定的趨向,也許我們可以作以下的分析:視祭壇或聖所為避難所,是古時的慣常做法。這個做法,以色列知道在其他的國家也很盛行,不過,出廿一12-14卻規定,那存心殺人的,不可在祭壇尋找庇護,無意殺人者,則可以這樣做。可是,祭壇可能是在很遠的地方,況且往該處尋求庇護的人,也不可能永久留在聖所的祭壇邊。故此,主宣稱他會就這事件作進一步的安排。「神將他交在他手裡」這奇怪的句子的解釋是,無意殺人者是神的工具,這麼一來,神保護他的生命,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事。在以色列,祭壇用作避難所的例子,見於王上一50-53,二28-34;而詩廿七4-6,六十一4;俄17的用語則指出,這是以色列家喻戶曉的慣常做法。

有關逃城的條例,主要是記錄在兩段經文裡面,即民卅五9起和申十九1起(參:申四41-43),但兩段經文有些基本的差別。有關民卅五的規定,在摩押平原(1節)也有頒布,其中應該注意的有:經文用的是「逃城,給予某人保護(?)的城市」這個名詞。在適當的時候,以色列必須在約但河東指定三座城,在河西指定三座城為逃城(13節起),而這些城市,都要列入利未人的城市中(6節)。以色列的「會眾」要宣布最後的判決(12、14節)。(在曠野漂流的日子,「會眾」這群體在這類事件中,都作出判決。但在這裡,律法並沒有進一步的規定一旦以色列人定居迦南,由什麼「組織」來做判決的工作。)第16至23節,提供了一些準則,教導人正確的分辨誰是蓄意殺人者,誰是無意殺人者。無意殺人者可以留在城中,直到大祭司逝世為止(25、28、32節)。在這種情形下,那名寄居者相等於被放逐,和履行補贖之禮(28、32節)。我們也須注意第30至32節的規定,以及第33至34節所提及的重要動機。

申四41-43講述摩西如何「在約但河東分定三座城」。申十九1起規定,征服迦南後,要在約但河西設立三座逃城,而倘若以色列進一步的擴張領土,則要另立三座逃城(這最後的規定似乎從未實行過)。聖經強調,以色列人必須小心讓無意殺人者可以輕易的很快到達逃城(3、6節起)。為了指出蓄意和無意殺人者的差別,第5節提供了一個例子。兇手住處的長老,要作最後的決定(12節)。

根據書廿,以下是約書亞在世時所指定的逃城:基低斯、示劍、基列亞巴( = 希伯侖)、比撒、拉末和哥蘭。書廿假設了民卅五和申十九的律例已是人所共知的。書廿加添了一個細節,就是指出逃城的長老也有應盡的責任(4-5節)。

尋求庇護的權利如何實際執行,我們一無所知。除了王上一50-53,二28-34之外,聖經沒有在別處提及這方面。這事實本身不應該使我們感到驚訝。一個可能性是:中央政權越鞏固的時候,尋求庇護的權利也逐漸失去它的意義。

有關這些經文的寫作日期,以及其內容的歷史性,威爾浩生(Wellhausen)和那些跟從他的學者,都主張這些經文是經過一段時間才逐漸成形的,他們的理論是這樣的:最初,聖所本來是犯人尋求庇護的地方。主前七世紀,申命記的作者們為要使敬拜集中在一個地方,於是將避難的權利世俗化,以一些城市來代替聖所,以長老代替祭司。民卅五的方案是屬於被擄時期,或者被擄之後的,但這個方案從沒有付諸實踐。書廿的寫作日期更晚。然而,今日有許多學者卻認為,設立逃城的時期,比以上提到的日期來得早很多,例如,由大衛的時代開始就有逃城(奧伯萊 [Albright] 及其他)。

我們似乎沒有理由不接受這些逃城的條例,至少在基本內容上,是出於摩西的時代。很明顯的,這不是可以獨立討論的問題,因為它與不同的資料來源的日期,有密切的關係。暫時,我們只需要指出,書廿提到的六座城市只在古時隸屬以色列的領域。所羅門逝世不久,哥蘭已經落入別國手中,而在主前850年,比撒城也遭受到同樣的命運(此資料根據*摩押石碑)。

還有兩個問題是需要討論的。第一,為何無意殺人者要留在逃城,直到大祭司逝世為止?有人認為答案是,兇手的罪咎被移交到大祭司身上,大祭司(不合時宜)的死,也就使他的罪得贖。同樣的看法早在他勒目(Makkoth 2b)出現過,至今仍有一些學者維護這看法,其中有尼哥斯基(Nicolsky)和格伯吉(Greenberg)。這看法有吸引人的地方(參:出廿八36-38),卻仍值得懷疑。更適切的看法是認為,大祭司的死帶來一段時期的結束。也許我們可以同意范奧弗雷(van Oeveren)的做法,把這理論推衍如下:逃城是設在利未人的城市之中的;故此無意殺人者住在逃城,就是與利未支派連上關係;當利未支派的首領大祭司去世時,這關係也就解除。

第二個問題是,我們可否說,這樣對待一個無意殺人者,是公正向憐憫低頭麼?最好的答案大概是,這是不能解答的問題,因為舊約不是像我們那樣區分憐憫和公正。耶和華賜給以色列的,是良善而公正的律例(申四6起等等),這個宣告,肯定是包括逃城的規例在內的。

以上這兩個問題的答案,可以影響我們的看法,決定逃城的規例在什麼程度上指向基督。毫無疑問的,我們稱基督為我們的避難所是很合理的。但要再詳細去分析基督和逃城的對比,就很危險了。

參考文獻

  1. 古希伯來字母的發展與演變,網易,2021-04-11
  2. 宗教文化的思想價值,豆丁網,201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