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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事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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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事委员会,简称乡事会,是香港新界乡村谘询组织,合共有27个乡事委员会共同组成新界乡议局,是香港特区政府谘询新界民意的法定组织。乡事委员会每四年由村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并由执委会互选产生一名主席和最多两名副主席。27个乡村的乡事会主席为新界各所属行政区别区议会当然议员与乡议局当然执行委员,副主席为乡议局当然议员。
历史
1898年,英国与清朝签署“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从此接收新界为期99年,在接收初期英方遭到新界原居民的反抗,新界六日战后,新界原居民败退,英方正式接管新界,将居民的土地拥有权由永业权变成承租权,居民亦由华籍转为英籍。1924年,乡议局的前身“新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成立,该会的成立目的是为了反对《民田建屋补价条例》,不满新界农地转为屋地时要补地价。两年后的1926年,时香港总督金文泰将“新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改组为乡议局,以改善政府与新界原居民的关系,港英政府又赋予乡议局更多权力,其工作主要以推动乡村福祉,促使同政务处保持联系,向政府反映新界乡民对政策的意见,在乡民与港府发生利益冲突时,代表乡民向港府进行交涉,此外,委员会还负责调解村民和家庭纠纷,倡办区内各项福利事业[1]。
1959年,港英政府颁布《乡议局条例》,正式将乡议局纳入法定谘询机构,就新界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及捍卫新界居民的权益;1997年香港回归前起草的《基本法》第40条亦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了乡议局在新界管治中的宪政地位。
2003年,香港立法会通过《村代表选举条例》,使新界村代表选举以“双村长制”进行(即“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该条例理论上可使居住在新界乡村的原居民与非原居民代表皆有进入乡事委员会和乡议局的同等机会。2011 年4月,香港民间团体香港人权监察向立法会上书,指出时村代表选举仍被原居民垄断,于2011年的村代表选举中,总共1,358名村代表中只有152名非原居民代表,该团体认为原因是因为在“双村长制”下,原居民可以“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两个身份参选和投票,然而非原居民仅能够以“居民代表”身份参选和投票[2]。
组织
现时新界有27个乡委会,该27个乡委会共同组成新界乡议局。乡事委员会每四年由村代表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并由执委会互选产生一名主席和最多两名副主席,并采用“双村长制”,即是分为产生居民代表议席及原居民代表议席,亦即“居民代表”和“原居民代表”,原居民村代表选举中选民人数为10.3万人,合共选出约1,400名村代表[3]。
27个乡村的乡事会主席为新界各所属行政区别区议会当然议员与乡议局当然执行委员,副主席为乡议局当然议员。乡事委员会组成并没有到受到法例规管,各乡事委员会有章程去规范,而各会章程并不一致,因此村民不经选举仍可进身乡事委员会,而且可当上主席一职,乡事委员会主席更可成为区议会当然议员。
参考文献
- ↑ 新界乡议局──民主还是民粹?. 关键评论. 2016-09-29.
- ↑ 邝智文. 《从“新界人”到“原居民”英治时期香港新界村民的身份建构》. 香港社会科学学报. 2018, (52): 39–72.
- ↑ 乡议局架构图. 新界乡议局.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