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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級制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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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三級制是一個名詞術語。

歷史名詞是歷史上曾出現的事件及事物的名稱[1],例如「禪讓」,傳說古代實行舉薦賢能之人為首領繼承人的一種制度,據文獻記獻:有堯舉舜、舜舉禹[2]、禹先舉皋陶、皋陶死禹又舉益等歷史故事。

名詞解釋

香港長期以來只有商業銀行,沒有中央銀行,中央銀行的職能由不同的政府部門和少數商業銀行承擔。1982年起實行金融三級制即把銀行業機構分為持牌銀行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註冊接受存款公司:①持牌銀行,可以吸收任何數額和任何期限的存款,利率受銀行公會利率協議限制;同時經營所有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②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於50萬港元,短於 3個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多經營投資公司貸款業務。③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能吸收不少於10萬港元,不短於3個月的存款,利率自行制定;貸款業務以分期貸款、房屋抵押貸款為主。持牌銀行在香港金融體系中占有絕對優勢。1990年底香港銀行業總資產52339億港元,持牌銀行為48582億港元,占93%。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