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金融重建基金 |
---|
|
金融重建基金(简称RTC),为了让台湾经营不善之金融机构平和顺利退出市场以消弭金融风暴于无形,经参酌美、日、韩等国以公共资金挹注方式,于一定期间内适度实施全额保障存款人权益及弥补问题机构财务缺口等机制,行政院于2001年6月27日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并于7月9日公布施行;后为扩大基金财源、提高基金运作效能,提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于2005年6月22日公布施行。管理单位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主管机关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
经营不善金融机构处理原则
- 确保存款人权益。
- 安定金融秩序。
- 金融服务不中断。
- 社会成本降低。
赔付资产负债缺口情形
迄2008年6月30日止,金融重建基金依法赔付:38家农会、渔会信用部,金额约新台币495亿元、占24%;9家信用合作社,金额约新台币433亿元、占21%;7家银行(含信托投资公司),金额约新台币1,134亿元、占55%。
参照
- 美国的 RTC(清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 日本的 RCC(整理回收机构The Resolution and Collection Corporation)基金
- 韩国的 NPA 基金(不良资产管理基金Non-Performing Assets Fund)及DIF基金(存款保险基金Deposit Insurance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