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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本票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名詞解釋

銀行本票是銀行(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銀行本票的種類

銀行本票按照其金額是否固定可分為不定額銀行本票和定額銀行本票兩種。

不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金額欄是空白的,簽發時根據實際需要填寫金額,並用壓數機壓印金額的銀行本票;

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預先印有定固定面額的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千元、5千元、1萬元和5萬元。

銀行本票的特點

1、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可以背書轉讓。

2、銀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為1個月,在付款期內銀行見票即付,不能掛失。超過付款期限的銀行本票,不能再向銀行轉賬或支取現金,但可以由申請的單位到簽發本票的銀行辦理退款手續。

3、遺失的不定額銀行本票,在付款期滿後1個月,確認未被冒領後可以辦理退款手續。

4、使用方便。我國現行的銀行本票使用方便靈活。單位、個人經濟人和個人,不論是否在銀行開立賬戶,都可以使用銀行本票進行同城內所有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他資金的結算。

5、可靠性高,支付能力強。銀行本票在銀行上發行,在指定到期日在銀行上無條件支付,因此可信度較高。

銀行本票的適用範圍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單位和個人。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能背書轉讓。

銀行本票的基本當事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銀行本票的三個基本當事人,分別是出票人(銀行)、收款人和持票人。

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如下: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本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本票無效。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見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銀行本票與銀行匯票的區別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銀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銀行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銀行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銀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銀行本票無需承兌,銀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係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係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係;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係。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銀行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銀行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銀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銀行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銀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