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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1]

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农村拖拉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四)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2],起草全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车辆租赁、机动车维修检测、船舶检验、驾驶员(船员)培训、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四)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和养护,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组织协调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六)负责全市公路、水路、公共交通(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的组织和结构调整,指导运输技术装备建设,协调指导城乡各种运输方式衔接;对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负责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全市国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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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加快实施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长春交通运输

参考文献

  1.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2. 法规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