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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拟订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市场、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勘察设计市场以及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与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起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城乡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下达全市城乡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建资金的来源渠道,组织研究论证储备城建项目,参与城市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对全市城市建设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
(三)承担城建项目的监管责任,负责城建计划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协调解决城建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并组织综合验收。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管理和配套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开发、利用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在房地产开发和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用地出让或划拨前出具建设条件意见;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情况进行综合与统计分析;依法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停、缓建项目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市场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建立建设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统一管理工程建设市场,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监管,负责建设市场准入的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
(六)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组织拟订建设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编制补充市建设工程一次性单位估价表,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市政、公用、建筑施工(含装饰装修)、安装、环境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筑业企业进沈施工的监管工作。
(八)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拟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和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和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工作;负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负责公用事业管理工作;编制供水、排水、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建设和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供水、燃气行业特殊许可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质量和安全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供水、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拟订新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住宅产业化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攻关和新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墙材改革、散装水泥、住宅产业化和建筑材料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推广新型建筑材料、部品及地源热泵应用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综合交通建设规划、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沈铁路、民航、邮电等单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规范村镇建设工作,编制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和环境治理规划,拟订村镇建设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十四)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
(十五)管理和参与建设城市建设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指导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六)拟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拟订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评审体系,组织指导全市现代建筑产业化项目建设,组织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发展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拟订行业相关人才的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系统执业资格培训和职工队伍继续教育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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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城乡建设法律法规体系 ,豆丁网,201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