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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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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為陝西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陝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陝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1]、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陝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陝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陝西省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機構職責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陝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陝西省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陝西省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陝西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陝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七)選舉並有權罷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八)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並有權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代表;

(九)聽取和審查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聽取和審查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一)改變或撤銷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陝西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六)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陝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部門設置

陝西省人大代表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西安市代表團、寶雞市代表團、咸陽市代表團、銅川市代表團、渭南市代表團、漢中市代表團、延安市代表團、榆林市代表團、安康市代表團、商洛市代表團、解放軍代表團組成。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常務委員會對省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從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和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主要職權:

(一)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根據陝西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三)領導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四)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五)討論、決定陝西省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省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七)監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撤銷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十一)根據省長的提名,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四)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五)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陝西省人大常委會於1979年12月在陝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選舉設立,現為陝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現有組成人員56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書長1人,委員47人。常務委員會設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研究室、信訪辦公室3個辦事機構。

會議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陝西省常務委員會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四十五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歷屆領導

第五屆

五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979年12月—1983年4月)

主任:馬文瑞

副主任:常黎夫、胡炳雲、楊文海、時逸之、張毅忱、孫作賓、林茵如、劉海濱、侯宗濂、原政庭、張漢武、董學源、石 峰、王 傑、熊應棟、劉力貞(女)

註:

以上人員為1979年12月29日召開的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或以後常委會任命產生的,從此結束了陝西省政治生活中革命委員會集黨、政、軍、審判、檢察於一身的時代。省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於1977年12月25日召開。

1980年1月,省五屆人大常委會一次會議任命時逸之為常委會秘書長。

1982年8月,省五屆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任命李驥德為常委會秘書長。

第六屆

六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983年5月—1988年5月)

主 任:嚴克倫

副主任:李連璧、 董學源、鄧國忠、 陳 明、談維煦、侯宗濂、原政庭、余 明、熊應棟、劉力貞(女)

註:

1984年4月28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任命霍世仁為常委會秘書長。

1984年5月8日,省六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何承華為常委會副主任,王成恩為人大常委會委員。

1985年4月30日,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選舉韋明海、張鐵民為常委會副主任;接受董學源、談維煦辭去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接受陶信鏞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

1985年8月31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任命張玉書為常委會秘書長。

1986年3月16日,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孫克華為常委會副主任;郝延壽、謝權武為常委會委員。

1986年12月18日,省六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常委會免去張玉書常委會秘書長職務。

1987年3月17日,省六屆人大五次會議選舉王憲英為常委會秘書長。

第七屆

七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988年6月—1993年4月)

李溪溥

李溪溥

主 任:李溪溥

副主任:孫克華、余 明、熊應棟、劉力貞(女)、韋明海、陶 鍾、毛生銑、陳學俊、 高凌雲、萬建中

秘書長:王憲英

註:

1990年4月26日,省七屆人大三次會議選舉馮銀忠為常委會委員。

1991年3月15日,省七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許元黎為常委會委員。

1992年3月12日,省七屆人大五次會議選舉牟玲生、沈晉為常委會副主任。

第八屆

八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993年4月—1998年1月)

張勃興

張勃興

主 任:張勃興

副主任:牟玲生、毛生銑、陳學俊、高凌雲、沈 晉、任國義

秘書長:陳富深

註:

1995年2月24日,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選舉趙琦為常委會委員。

1996年2月10日,省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徐山林、李天文、唐績初為常委會副主任;馬平一、鄧元明、陳富深為常委會委員。

1997年1月30日,省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選舉趙國璽為常委會秘書長。

第九屆

九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998年1月—2003年1月)

主 任:李建國

副主任:徐山林、劉揆楚、李天文、唐績初、馬大謀、桂中嶽、 陳 躍、劉樞機

秘書長:趙國璽

註:

2001年12月19日,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范肖梅、高宜新為常委會副主任;宋海源為常委會秘書長;史志誠、趙國璽、黃藤為常委會委員。接受徐山林辭去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接受邰尚賢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

2002年2月1日,省九屆人大五次會議選舉崔林濤、白雲騰為常委會副主任。

第十屆

十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003年1月—2008年1月)

主 任:李建國

副主任:崔林濤、白雲騰、桂中嶽、高宜新、王發榮、鄧 理、劉遵義、 陳再生

秘書長:岳松華

註:

2005年2月5日,省十屆人大三次會議選舉鞏德順為常委會副主任。

2006年2月5日,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選舉潘連生為常委會副主任;張濤、邱世傑、雷生輝、衛華(女)為常委會委員。接受王發榮辭去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請求;接受趙國璽、劉文義、王志偉、史志誠等人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

2007年2月3日,省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選舉岳松華為常委會委員。

2007年7月28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接受李建國辭去常委會主任職務的請求;推選崔林濤為常委會代理主任。

第十一屆

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008年1月至2014年1月)

趙樂際

趙樂際

主 任:趙樂際

副主任:楊永茂、趙德全、 羅振江、李曉東、 劉維隆、黃 瑋(女) 、張道宏

秘書長:桂維民

註:

2008年7月3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接受方光華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