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死亡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公安部
公安部在年底前将统一组织开展对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的省际交叉检查,对工作不力、案件频发的单位进行挂牌整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整顿;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的,坚决执行纪律,绝不姑息迁就。今年以来发生的所有非正常死亡案件,都要在规定时限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追究。
记者从14日在福州举行的全国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场推进会上获悉,两个专项治理将按照“三不放过”,即“排查不彻底不放过,问题不理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把高质量的排查整改贯穿始终。
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要坚持全面梳理,对历史遗留的涉案财物和非涉案财物,要全部依法妥善处置:应当退还的,必须退还;无主、无人认领的,要在集中公示予以确认后,该拍卖的拍卖,该销毁的销毁;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开展“回头看”,通过地毯式的交叉检查、重点抽查,彻底消除盲区。县级公安机关更要深入查找问题,果断整改。
在非正常死亡问题专项治理方面,会议提出,今后所有新建的执法办案场所都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受条件限制无法新建或搬迁、改造确有困难的,要充分借鉴福建等地集中建办案中心的做法,因地制宜地尽快解决;已完成新建、搬迁、改造任务的,要保证所有讯问、询问、候问活动在相应的执法办案场所进行。
会议要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破解执法安全和涉案财物处理中的难题;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快推进执法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从更高标准上实现安全执法和涉案财物的规范管理;要加快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建设,年底前,各级公安机关都要将涉案财物管理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现网上移交、管理和监督。[1]
简介
非正常死亡指的是一些外意伤亡,不是正常规律导致的死亡,需法医检验之后方可以确定;原因不明的死亡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可能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非正常死亡必须进行法医检验,以确定死因。地方公安机关通行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
相关规定
原因不明的死亡可能先被列为非正常死亡,在确定死因之后被重新归为正常死亡(例如心肌梗塞)。
公安机关规定:对怀疑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以查明死因。死者亲属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事后应给予复检。另外,家属要求保留尸体的,经批准后应允许保留一段时间(7——10日)。[2]
著名事例
公元前458年:古希腊剧作家埃斯库罗斯被天上掉下来的一只乌龟砸死。
公元前270年:诗人考斯德腓力塔斯死于失眠症。公元前207年: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哲人克里斯帕斯笑死。
869年:阿拉伯世界伟大的生物学者阿尔·贾希兹在自己的藏书室被倒下来的书架砸死。
1601年:丹麦天文学家泰戈·布拉赫因为在一次宴会上尿憋得太久而死于其后的并发症。
1751年:法国启蒙思想家朱利安·奥夫鲁瓦·德·拉美特利因为在一场盛大宴会上吃 得太多而引起发烧,不治身亡。
1771年:瑞典国王阿道夫·弗雷德里克死于消化不良。
1830年:威廉·哈斯克森,政治家和金融家,在世界第一辆载客列车第一次公开运行时,死于车轮之下。
1884年:开办了美国第一家私人侦探所的阿兰·平克顿走在人行道上时无意咬了一下自己的舌头,结果死于伤口感染。
1927年:舞蹈家伊莎多拉·邓肯在坐汽车时,其标志性的长围巾卷进了车轮里,她不幸被围巾勒死。
1962年:雷锋在指挥倒车时被倒下的电线杆砸中,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1971年:林彪从山海关机场强行起飞外逃,在蒙古温都尔汗坠机身亡。
1975年:日本传奇歌舞伎演员三代目坂东三津五郎吃了四份河豚的肝脏,因而中毒身亡。
1976年:英国乐队Yard-birds的歌手凯斯·拉尔夫在练习他的电吉他时死亡,因电吉他没有接好地线而被电死。
1978年:在自然界的天花病毒被宣布根除10个月之后,英国医生珍妮特·帕克死于天花。(一个同事不小心在研究室内泄漏了一些病毒,致使帕克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