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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又稱抱養、領養,系指即異姓養子,將他人子女收為自己子女,中國古代又稱為螟蛉子,這是由於古人誤以為蜾蠃螟蛉幼蟲收養作己子,實際上它們是用作給自己幼蟲的食物小說封神演義》中的雷震子是一個棄嬰,被周文王收為螟蛉子[1],列為文王的百子之末。

法律上,收養是透過法定方式,賦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發生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權利義務的一種身份契約關係。由於收養會將本無真實親子血緣聯絡之人間,以法律規範而擬制雙方具有親子關係,因此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又稱為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法律文字稱呼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則為養子女。

現代定義

收養之類型,依收養人與被收養者約可分為三種[2]

  1. 是繼子女(稱為繼親收養),亦即夫妻之一方結婚後,收養他方在前婚關係中之子女,即屬之。
  1. 則是其他本有親屬的身份者(稱為近親收養),指若相互具有近親關係,而收養其子女為自己之養子女之情形。
  1. 則為本來即不具親屬或血緣關係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備相關要件,而成立收養關係者而言。

但都可因為有效的收養行為,而成立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被收養者之生父母稱為本生父母,而對本生父母而言,將子女被他人收養之情況稱為「出養」子女。一旦子女出養後,與其本生父母之親屬關係即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互不負義務,也無法律上之權利,故也互無繼承之資格

相關規定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 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 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 遺棄他方。
  • 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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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