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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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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立憲制國家中內閣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導人(總裁)是當然的首相。
基本信息
中文名:首相
外文名:Prime Minister;Premier
全稱:首席宰相
政體來源:君主立憲制國家
地位:政府首腦、內閣首腦
基本解釋
君主制國家內閣的首腦,如英國首相、日本首相、比利時首相。某些非君主制國家政府首腦也沿用這個名稱。
引證解釋
1. 謂宰相中居首位者。
宋邵博《聞見後錄》卷二:"是時眾中惟首相王珪因奏 延安郡王 當為皇太子,餘人無語。"《宋史·曾公亮傳》:" 公亮 明練文法,更踐久,習知朝廷台閣典憲,首相韓琦每咨訪焉。" 清孔尚任《桃花扇·設朝》:"不料今日做了堂堂首相,好快活也。"
2. 君主國家內閣首腦。某些非君主國家的中央政府首腦有時也沿用此稱,職權相當於內閣總理。
稱號由來
英國第一任首相羅伯特·沃波爾當時擔任財政大臣的職務。由於喬治一世對英國事務不感興趣,也不懂英語,不能參與內閣討論,因此首席大臣羅伯特·沃波爾主要負責國家的政治事務。在羅伯特·沃波爾之前,英國君主自己行使首相的職責,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與組織政府。從羅伯特·沃波爾之後,君主的影響力衰退,首相的職務逐漸由議會中多數黨的領導人擔任。"首相"最初被用來形容專制君主的首席大臣,也用來指國王的走狗。像羅伯特·沃波爾、喬治·格倫維爾和諾斯伯爵都強烈抗議自己被稱為首相。1937年議會通過《國王的大臣法》後,"首相"這個稱號被正式定下來,同時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的職務。但是很長一段時間內,人們習慣用第一財政大臣的稱號勝於首相的稱號。
在君主立憲制下,首相多為國會多數黨的黨魁或多數派的首領。
在君主獨裁制度下,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是替君主執行命令的內閣最高官員。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1972年以前政府的首長也稱首相,由最高人民會議產生,負責召集並領導內閣會議。
某些非君主制國家政府首腦也沿用這個名稱。
職位介紹
首相,為「首席宰相」的縮寫,是君主制國家中政府首腦的中文通稱。如英國和日本是君主立憲制政府,政府執政是靠參院選舉產生領導人,然後領導人組織內閣來進行國家管理,這樣的領導人叫首相。是國家政權管理的執行者,但是在名義上比較大的政策是要諮詢國王(英國是女王,日本是天皇),並得到國王允許才能生效(僅是名義上,沒有法力效力,但有輿論和精神領袖作用)。
在君主立憲制下,首相多為國會多數黨的黨魁或多數派的首領。在君主獨裁制度下,首相通常由君主任命,替君主執行命令的內閣最高官員。在議會制中,例如英國的西敏寺制度,首相是政府的首腦,而國家元首(國王或總統)只有儀式上的職能。在一些君主立憲的國家中,首相可實行憲法上授予君主的權力,而無需經國會批准。首相除了是政府首腦,首相也有其他職能,例如,英國的首相兼任第一財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而在二戰時,英國首相邱吉爾兼任國防大臣。
產生方式
君主立憲制國家內閣首腦的名稱為首相。如英國、日本的內閣首腦。首相的產生各國規定不一。英國首相只能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擔任並由英王任命;日本首相由國會提名經議員選舉產生,並經天皇任命,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在議會中占多數議席的政黨(執政黨)的領袖(總裁)是當然的首相。首相是內閣的首腦,享有非常廣泛的權力。
權限
首相的職權雖然絕大部分沒有法律正式規定,但根據慣例首相擁有非常廣泛的權力,掌握着國家大權。英國政治制度上首相的地位由憲法慣例產生,其權力也由憲法慣例決定。 根據憲法慣例,首相享有下述各種權力:
1.首相有權解散議會。
2.首相可向議會提出立法動議權。
3.代表政府向英王匯報全部情況。
4.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5.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6.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7.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8.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併和廢除。
9.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10.首相掌握着三軍的總指揮權,有宣戰權但是,首相作為議會多數黨領袖能操縱議會,並且有權建議英王解散議會,宣布重新大選。[1]
總理、首相、總統的區別
首相不是國家元首,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不同的,國家元首是總統,主席,國王,女王,天皇等等,首先是國家的代表,履行象徵性,代表性,形式性的一些權力,當然,除了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政體外,其他國家元首不限於這些權利。 中國的國家元首是主席,政府首腦是總理,不同的,級別和權利也不同。 一些有首相的國家大多是君主立憲政體:日本首相,英國首相……
還有一些非典型的政體中,元首的權力不如政府首腦的大,比如說德國,德國總理的權力大於總統,大家都知道德國總理莫克爾,但是誰知道德國總統? 德國是聯邦制民主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總統由聯邦大會選出,聯邦大會是為選舉總統成立的專門機構,它由議會議員和相同數量的從州議會中選出的州議員組成。總統任期5年,以聯邦大會多數票當選。 總理是大選選出的,所以總理的權力要大很多,總理是政府內閣首腦,有權獨立選擇部長,而且可以向總統建議任免部長。
總理比總統大。 就好像美國,總統是大選選出的,所以權力大,英國議會是大選選出的,所以權力最大……總之對於西方政體,那個職位是大選選出的那個職位權力就大,如果議會和棕頭都是大選選出,那就是典型的制約性徵體,就是所謂三權分立,總統議會相互制約。 [2]
參考來源
- ↑ 英國首相名稱及由來,個人圖書館網,2017-05-10
- ↑ 總理、首相、總統有什麼區別?,個人圖書館網,201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