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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曼命令是个名词术语。

汉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1],直到现在我们仍在使用。其不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记录者、传承者。可以说,汉文字是中华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词解释

马克曼命令(Markman Order)是马克曼程序产生的司法裁决。

马克曼命令的前世今生

1996年4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马克曼和POSITEK公司诉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业公司案”做出终审裁决。

明确规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对权利要求中词汇的解释是法律问题,由法院管辖,而不是事实问题,不归陪审团管辖。

此后,专门用于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马克曼程序逐渐在美国各联邦法院盛行。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经大大拓展马克曼程序使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使之成为一个复杂、完备的司法程序。

在“PSC计算机产品公司诉Foxconn国际公司案”中,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规定,除非有特别例外的合理借口,法官必须用通用词汇把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为相关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形态,并重申了优先使用专利说明书、专利审查文件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词典、论文、证人证言等外部证据补充解释权利要求的原则。乔治亚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加州北区的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等颁发了书面的马克曼程序指南。

具体而言,马克曼命令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美国法官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司法裁决。它是独立的马克曼程序所产生的司法命令,由于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对侵权判决的结果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这是一步必走程序,是法官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在马克曼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不能独立于侵权裁决而对这个司法命令提起上诉,只能就根据马克曼命令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

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例如,被告在马克曼程序中胜诉后,往往会要求法院不再开庭审理专利侵权问题,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权,并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支持被告的动议,并做出对被告有利的不审即判裁决,从而了结专利侵权诉讼。

马克曼命令的特点

第一,马克曼命令解决的问题。它主要用于解释专利的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法官通过发起独立的马克曼司法程序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这个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会提交马克曼简述书,向法官陈述主张,并组织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支持其主张。法院则会组织马克曼听证会,为当事人提供面对面的陈述与辩驳机会。

第二,做出马克曼命令的时间。法官对发起马克曼程序的时间享有自由裁量权,不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一般情况下,马克曼程序延续的时间也由法官自由决定。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审理临时禁令动议的同时发起马克曼程序,有的在侵权调查程序启动前或者侵权审理程序启动后发起马克曼程序。不过,大部分案件在侵权调查程序启动后、侵权审理程序启动前发起马克曼程序。马克曼命令产生的时间一般在侵权调查程序启动后、侵权审理程序启动前。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往往已经支付昂贵的律师费和证据调查费用。一些完全支持被告主张的马克曼命令实际上能够证明:被告肯定不侵权。这样,被告前期支付的律师费和证据调查费用等可能完全是一种浪费。因此,很多专家主张,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要尽早召开马克曼听证会,防止案件向纵深发展,浪费诉讼资源。但是,也有很多专家支持法官在昂贵的证据调查程序启动后发起马克曼程序,因为法官毕竟需要一段时间熟悉相关技术和案情。总之,马克曼命令在整个专利诉讼进程中出现的时间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尚没有普通法或者成文法对此有所限制。

第三,马克曼命令对整个案件的影响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都认为,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含义几乎就决定整个案件的命运了,因此,马克曼命令一般决定整个案件的结果,而且它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整个专利诉讼的核心。在马克曼程序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单独就马克曼命令提出上诉,胜诉的一方则一般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使案件在不需开庭审理侵权问题的情况下就出现司法结论。在马克曼程序中,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方会对权利要求中具体词汇的含义,以及整个权利要求的含义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极力驳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如果被告方在马克曼程序中取得胜利,那么,从保护范围看,专利权利要求将无法覆盖被告方的产品和方法。继续开庭,甚至组织陪审团开庭审理侵权问题就会变得多余。因此,如果被告方提出不审即判的动议,法院一般会支持其请求。

参考文献